四川省某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收到交警的隐患整改通知后未及时整改致行人被撞身亡,相关责任人构成危险作业罪
2022年1月份,四川省高速交警部门在对SK内江绕城高速进行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时,发现该路段多处高速公路边网损坏,人员可以穿越边网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有较大的安全隐患,边网无法起到安全防护作用。
1月4日、1月20日,交警部门两次书面函告负责该路段维护的内江绕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司),要求该公司限期修复破损的61处边网。高速公司接到交警部门告知函后,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在整改期限内仅修复了2处破损边网。
同年2月5日,行人付某某(男,15岁),于当日18时许,从上述路段44公里处一处破损的隔离边网进入路内,被一辆小型轿车撞击死亡。
交警部门经调取视频监控发现,事故中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路口,正是要求高速公司限期整改的路口。当地公安机关认为高速公司的相关人员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
同年2月13日,当地公安机关对高速公司以涉嫌危险作罪立案侦查。并迅速成立了“2.5”危险作业案专案组。
一是查清违法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侦查人员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深查细办,以管辖大队制发给高速公司的两次隐患整改函件的具体办理情况为主线,查公司文件流转程序、岗位职责分工、内部规章制度等重点环节。通过走访调查、资料调取、现场实地勘察、视频资料收集、询问证人证言等系列工作,不积极履职的违法犯罪事实逐渐清晰,相关人员涉嫌危险作业犯罪的证据链条得到进一步加固。
二是厘清责任体系,突出打击对象。
高速公司公司管理人员,在收到交警职能部门的两次整改函后,明知有安全隐患存在,有引发重大事故的可能性,仍然不及时履行整改责任。其中公司养护部门负责人刘某未积极履行岗位职责,未有效督促有关责任人员及时整治已经明确发现的安全隐患;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庞某在收到要求整改道路隐患的书面函件后,未按照领导批示要求和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积极执行整改道路隐患的任务,两人的行为与路外人员进入路内引发亡人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其行为完全符合危险作业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刘某、庞某二人于6月23日被采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是加强警检协作、提升办案质效。
该案是当地公安机关侦办的首起危险作业案,提前邀请检察机关介入指导监督办案过程,案件办理过程中(期间),与检察机关就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在检察机关指导监督下,进一步明确了危险作业罪旨在将“惩恶于已然”和“防范于未然”相结合,以有效震慑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人员以积极预防事故为导向,履职尽责,落实安全生产要求。专案组民警按照指导建议,进一步优化调整了侦查思路,对相关证据进行再一次系统梳理,特别是对两次整改函件中提到的61处隐患点位,逐一进行了拍照固定,并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确保证据链条完整清晰坚实。
三、彰显公平公开注重震慑效果。
鉴于该案关联方多、案件性质特殊,在行业内具有标志性意义。为充分发挥该案警示震慑效果,督促高速公路营运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后,组织召开了专案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代表、交通运输行业监管部门、律师等社会各界人士到会。听证会上,检察官就《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危险作业罪的立法目的、意义、背景和裁定要求逐一作了详细解读和说明,针对本案中,公安机关侦查得到的详实证据材料以及二名犯罪嫌疑人在整治道路隐患中的失职失责表现,分别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四个方面作了详细列举和介绍。与会各界人士纷纷表示国家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要求越来越严,依法治理安全生产的法治化步伐迈得更加坚定有力;参会的高速公路营运企业深受震动,表示将严格按照国家刚性法律规定的要求,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至检察机关,2023年3月14日,内江东兴区检察院认为,两名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作出有罪不起诉决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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