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就诊时做检查还有时间要求吗?不是一般都是越快越好吗?本案例中,却由于过早完善DSA检查,导致医疗机构赔偿62万余元,令人触目惊心。
诊疗经过
原告因“右侧肢体乏力1小时余”于2021年4月5日入住被告医院神经内科。入院查体:右上肢浅感觉减退,右侧上肢肌力3级,右侧下肢肌力5-级,左侧肢体肌力肌张力正常。入院诊断:1,急性脑梗死;2,2型糖尿病;3,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等。入院后给予阿替普酶静脉溶栓治疗;后于2021年04月16日行全脑血管造影术,行造影后第二天14:30出现呼之不应,完善MRA提示双侧小脑半球、左侧丘脑区、桥脑右侧急性梗死灶因病情危重转上级医院治疗。
在上级医院经过多次住院病情基本稳定。查体:构音障碍,左侧鼻唇沟浅,左上肢肌力2级,左下肢肌力3-级,右上肢肌力3-级,右下肢肌力3级。
鉴定意见
1,rt-PA是我国目前使用的主要溶栓药,现认为有效挽救半暗带组织时间窗为4.5h内或6h内。该患者起病时间小于4.5小时,医方给予静脉溶栓、改善循环等对症治疗措施得当。
2,一般患者在急性缺血性卒中2周后行血管内治疗可能是安全的。医方在患者发生急性脑梗死的第11天行全脑血管造影术,术中操作导致术后出现脑干、小脑大面积梗死,医方存在手术时机选择不当的过错。
3,颅内动脉粥样硬化性狭窄是导致缺血性卒中重要原因之一,患者高血压、糖尿病、多发颅内动脉粥样硬化性狭窄、斑块不稳定是导致脑梗死的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被鉴定人因脑梗死致四肢瘫,目前查体双上肢肌力1级,双下肢肌力2级,构成一级伤残。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188629.56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说理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民法典》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选择的司法鉴定机构有相应资质、程序合法,且鉴定机构对被告的异议给予书面答复,应作为本案的依据。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35%的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22834.03元;
二、驳回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个人观点
对于急性脑梗何时完善DSA检查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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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症状性颅内动脉粥样硬化性狭窄血管内治疗中国专家共识2018》指出,由于亚急性期血管斑块不稳定,容易在术中操作时发生脱落导致栓塞等并发症,手术时机:颅内动脉粥样硬化性狭窄患者在急性缺血性卒中2周后行血管内治疗可能是安全的。案例中医方病历记载中没有对该检查可能出现的损害后果充分评估,并告知患者及家属,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最新《症状性颅内动脉粥样硬化性狭窄血管内治疗中国专家共识2022》,ICAS(颅内动脉粥样硬化性狭窄)患者在急性缺血性卒中发生至少2周后行血管内治疗是比较合理的。故结论是一致的。
提前3天完善检查,医院却承担巨额赔偿,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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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院而言,可谓无妄之灾。而对于患者来说,出现四肢瘫后,未来的生活难以想象,同样深受其害,也给家属带来沉重负担。在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都没有赢家,即便患方打赢官司。对于医疗行为中的过失错误,医院承担赔偿是合适的。在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医师需尽可能使诊疗行为合规合法。当然,医学的进步也需要不断突破。个人认为,推行医责险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方法。在医师需要有所突破时,医责险可对可能出现的医疗损害进行赔偿,免除其后顾之忧。如今,已有很多医院在团体购买医责险等险种,以分担医务人员从业所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