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期间计算方法的原则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由来民事活动的期间计算方法,《民法典》规定了一般性的计算方法以及期间计算除外规则。即期间既可以由法律规范也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规定,因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属于期间除外规则。此外,期间计算规则对于法律关系的影响仅与当事人自身有关,法律没有必要作出强制性规定,因此民法总则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属于任意规范,当事人完全可以自行约定期间。
本条是对《民法通则》的承继,并进一步扩大至所有的期间计算方法,充分体现了民法对于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尊重。此外,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如果法律对期间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应依其规定。
二、制定本条规范的目的在现实生活中,立法者或民事主体对于期间计算方法的需求往往是十分多样的,这使得《民法典》第十章中关于期间计算方法的规定,很可能无法满足这些需求,而这就需要通过特别法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方式对此予以填补,从而确定更为恰当的期间计算方法。
本条规定即是对此种填补行为法律效力的认可。
三、本条规范的具体含义(一)本条的适用范围
根据本条规定,《民法典》第十章中所规定的所有期间计算方法,均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予以调整。具体来说,大致包括以下两类:
第一,对期间计算单位进行调整。例如,可采用农历对期间进行计算;可增加星期、季度、半年、半月、分钟甚至秒等,作为期间计算的单位。
第二,对期间始期和终期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例如,可将期间开始的当日作为期间起算日;可以自然计算法对以月、年为单位的期间进行计算;可采取末日不延期主义,不因末日为法定休假日而调整期间等。
(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
结合《民法典》其他条文之规定可以推知,本条中所说之“法律”,应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所制定的法律,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对期间计算方法进行单独调整。
例如,在《民法典》中,对于期间计算方法的特殊规定主要包括两类:
第一,宣告失踪和死亡制度中,自然人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标准。
第二,诉讼时效和除斥制度中,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起算标准。
第三,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中,对于权利的存续期间往往也有较为独特的计算方法规定。
(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
本条规定的存在,使得《民法典》第十章对于期间计算方法的其他规定,在法律性质上均成为了任意性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约定方式对其予以排除,并根据具体需要对期间的计算方法进行特别约定。当然,此种约定若想实际产生法律效力,还需要以符合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作为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