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未遵守指南要求,造成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手术后死亡

璞玉康康 2024-08-06 12:12:36

【原告陈述】

二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带王某某来x游玩。因王某某小时发育落后,二原告带王某某到被告处做身体检查。二原告听从被告安排,王某某于2016年11月23日入院治疗。被告于11月29日为王某某安排了“主动脉瓣上狭窄矫治术”及“开胸探查+ECMO安装术”。

手术自9时至14时30分。被告主刀医生告知二原告手术过程顺利,手术也十分成功,但患者需进ICU进行观察。王某某进入ICU十分钟后,被告告知二原告患者不行了,需要再次进行手术。手术直至16时30分结束。

12月5日被告称患者存活几率不大,要求二原告主动放弃治疗,二原告不同意并要求被告组织会诊。12月13日被告称患者肾脏衰竭,已无治疗必要,再次要求二原告放弃治疗。2016年12月17日凌晨,年仅六岁的王某某被宣告死亡。

【原告认为】

导致今日的结果,完全是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诉讼请求:被告赔偿755985.42元。

【被告儿童医院辩称】

2016年11月23日,被告将其收住院。患儿住院前3年,因感冒在当地医院进行检查。

查体发现心脏有杂音,彩超检查提示先天性心脏病,建议观察,必要时手术。一年后观察变化不大。后,建议手术治疗。

2016年11月29日,被告为患儿进行“主动脉瓣上狭窄矫治术”。2016年12月17日,患儿家长主动要求出院,出院时医生告知出院后可能的风险。被告认为医疗行为符合规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死亡原因】

被鉴定人王某某主动脉瓣上狭窄行矫治术治疗,术后心律失常,行开胸胸内心脏按摩、胸内心脏电除颤、ECMO辅助等治疗,患儿病情危重,向家属交代病情,于2016年12月17日放弃治疗出院。

归真通知单:归真日期:2016年12月18日。依据被鉴定人病情变化及出院时情况,被鉴定人王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因先天性心脏病主动脉瓣上狭窄引起心功能不全、心功能衰竭最终多器官功能衰竭导致死亡。

【鉴定结果】

1、依据《临床诊疗指南心血管外科学分册》。

2、医疗过错:(1)未尽充分告知义务;(2)术后检查不完善;(3)手术导致冠状动脉损伤的可能性很大;(4)未及时查找心律失常病因,处理欠妥;(5)未及时会诊的过错。

3、鉴于主动脉瓣上狭窄为一种罕见的先天性心脏病,由于发病率较低,对该疾病的认识和治疗尚未形成规范化的流程,相关文献报道该类病人术后早期死亡率1%-9%,死亡率是比较高的,而长期随访结果显示;

该类畸形需要多次手术,大部分再次手术的患者需对主动脉瓣狭窄等进行处理,而瓣上狭窄术后复发率为7%,因此,该类病人即使此次手术成功,后期也需多次手术。该患儿有手术适应证。

4、综合考虑医方占次要因素。

【法院认为】

根据鉴定意见,综合考虑家属放弃治疗、未进行尸检等原因,确定被告的过错在王某某的死亡后果中存在次要责任,其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2020年10月29日判决,被告x大学附属x儿童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合计468020.63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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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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