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百零二条:“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本条是关于期间计算终结规则的一般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由来《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第二款:“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本条是对上述规定的修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具体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8条之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那么应根据自然计算法确定月、年的时间长度,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十五日。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期间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情况,那么根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8条的反面解释,则应以月末或年终日作为期间最后一日,此时采取的是历法计算法。
本条并未沿用上述做法,而是不再区分期间是否从月、年的第一天起算,统一采用历法计算法,以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以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二、制定本条规范的目的考虑到《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制定时还保留了一些计划经济时代的痕迹。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健全完善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将期间终点的计算规则做出更加细致的规定,以适应民事活动的客观需要。
历法中存在闰年、闰月情形,而且平均年中每月天数也并不一致。因此《民法典》将原先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的硬性规定。调整为“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以月末日为最后一日。使其间的计算更加精确、灵活且容易把握。也符合正常人时间观念的一般性认知。
本条是关于按照以月、年为期间计算单位时,期间终期确定方法的规定。根据到期月是否有期间始期的对应日,本条分别设置了两种终期计算规则,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更为准确地确定终期的日期。本条与《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关于期间始期计算方法的规定一起,共同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中期间计算的基础性规则。
三、本条规范的具体含义在比较法上,当期间起算日是月、年的第一天时,通常以月、年的末日为终期,而当期间始日不是月、年的第一天时,对于期间终期的计算方法大致可分两类:一类是以始日对应日的前一日或月末日(无对应日时)为终期,以《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为代表;另一类是以始日对应日当日或月末日(无对应日时)为终期,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我国在《民法总则》立法过程中,曾在这两种计算方法中摇摆,但最终选择了后者。
具体如下:
(一)到期月有始期对应日的计算方法
如上所述,《民法典》不再区分期间始期是否为月、年的第一天,统一以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最后一日。较之旧法规定,此种计算方法更为简便、明确,但期间的实际天数会因大小月或平闰年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例如,若某期间自2021年3月20日开始计算,其间为1个月,那么按照旧法计算,到期日应为2021年4月18日;而按照新法计算,到期日则为4月20日,较旧法多了2日。再如,若某期间自2021年2月1日开始计算,其间为2个月,那么按照旧法计算,到期日应为2021年3月31日;而按照新法计算,到期日则为4月1日,较旧法多了1日。
(二)到期月无始期对应日
由于公历有大小月之分,因而可能存在到期月与始期无对应日的情况下,此时,应以到期月的月末日作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例如,期间自2021年1月31日起算,期间为8个月,那么按照旧法计算,到期日应为2021年9月28日;而按照新法计算,到期日则为9月30日,较旧法多了2日。
(三)非连续期间的计算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所有期间的计算方法,都是连续期间为对象的。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期间是非连续期间,那么历法计算法将不再适用,而只能依自然计算法确定终期。
所谓非连续期间,是指自始期至终期间的日期非连续计算,而将其中某些时日予以排除。
例如,在采用不定期工作制的劳务关系中,雇佣双方约定,劳方工作每满一个月雇主向其支付一次工资。此处所说的一个月,是指具体的工作时间长度,而非日历上的某个日期。根据司法实践惯例和学界通说,一个月为30日,一年为365日,不区分大小月和平间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