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说,保单具备债务隔离功能。事实确实如此吗?
案例一李先生的父亲给自己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受益人是李先生。不久前,李先生的父亲去世,李先生并没有立即去保险公司领取这笔保险给付金,因为他现在正欠着外债,他担心领取后,这笔钱就得马上还给债主了。
问题1:债主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将这笔身故金支付给自己以抵偿李先生的债务吗?
回答:债主没有权利直接去保险公司拿走这笔身故金。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所以,债权人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领取保险金的权利。
但,如果李先生领取了这笔身故金,那就属于个人财产了,自然需要拿来还债的。
问题2:李先生迟迟不取这笔保险金,有哪些问题吗?
回答:如果李先生选择暂时不申领这笔保险金,理论上该财产就能得到暂时的保全。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可见,李先生领取保险金的保护期限最长可以达5年。但他需要承担在这5年期间可能导致保险理赔事故难以认定、保险证据灭失等问题带来的诉讼风险,甚至丧失理赔金的风险。
案例二张总是一名民营企业家,早已结婚生子。旗下公司发展迅猛,正处在融资阶段。股权融资一般都需要与投资人签署对赌协议的,这需要张总用家庭财产为企业的经营风险兜底。张总是一个做事谨慎的人,在于投资人接触前,他提前做好了企业和家业之间的财产风险隔离。
他把个人名下资金2000万转移到父亲银行账户,然后以父亲为投保人,自己作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增额终身寿险。以期保全这笔资产。
问题1:万一企业经营失败,法院能处理该保单吗?
回答:不能。法院可以冻结张总名下所有的个人资产,但该保单的投保人是属于张总父亲的财产,且是在事件发生前的现金转移行为,自然不在冻结范围内,从而有效地保全了这笔资产。
另,很多企业主利用保险这一属性,在破产前,会紧急采用如上购买保险的方式逃避债务,这种行为属于恶意资产转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所以,在企业经营良好时就做好企业和家业的财产风险隔离尤为重要。正如很多人常说的那样:只有在春风得意时布局,才能在四面楚歌时留条路。
案例三赵总是生意人,因经营不善,欠了大量外债。
问题:妻子名下的保单会被强制执行,拿来抵偿外债吗?
回答:该问题的重点是厘清“外债是属于赵总个人的债务,还是夫妻双方共同债务?”
那么,什么才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1 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 共同受益。一方负债,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也是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如果赵总的债务被认定为上述三者中的任意情况,他的太太都需要和他一起还债,那么,妻子名下的保单就会存在被执行偿债的风险。
即使债务是赵总的个人债务,但如果保单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赵总就有一半的财产权,那么这些保单现价的一半还是有可能被执行还债的。
但,保单的现价用来清偿债务的前提是,必须先解除保险合同。依据《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人除法定解除权外,只有投保人拥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因此,如果投保人不主动配合办理退保手续,法院是否能直接对保单的现价进行强制执行,是存在争议的。
同时,对于保单来讲,尤其是寿险,往往是以人的寿命为投保标的的,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能并不是同一人,法院在强制执行其现价时会危害到第三人的生存利益。因此,也不适合强制执行。
综上,保单是否会被强制执行,一是看是否为恶意资产转移,二是看投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家庭关系,三是看保单的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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