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看男方交付情况:
当日交付。
新闻报道中就是如此描述:“当日交付”。
我们再看一遍,
订婚当日,男方通过婚介服务部工作人员给付女方彩礼款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1枚。
当日,通过婚介给付。
“当日交付”
很明显,男方没有把彩礼放在婚介处,然后让婚介通知女方去领取。
另查明,2024年1月31日,女方将彩礼款10万元和2枚戒指退还至婚介服务部。婚介服务部工作人员于当日通知席某某母亲郑某某取回上述财物,但其拒绝领取,仍坚持提起诉讼。
女方,退还至婚介服务部。
男方,“当日交付”。
差别大不大?
何为“当日交付”?
男女双方到场,现场交割彩礼。
但为了避免日后纠纷,让婚介居间见证。
本质上,是男方给付女方彩礼。
直接给付,婚介居间见证。
女方退还彩礼是怎么做的?
另查明,2024年1月31日,女方将彩礼款10万元和2枚戒指退还至婚介服务部。
男方不到场。
完全就是女方和婚介的操作。
再看一遍差别:
男方交付彩礼,
双面约定在订婚仪式当日,
男方、女方同时在场,婚介见证。
“当日交付”
女方退还彩礼,
男女双方没有提前约定日期,
男女双方当然就不会同时到场,
交给了婚介,而不是交给男方。
当日通知,
而不是“当日交付”。
很明显,彩礼还在女方控制之下。
男方领取,出具收据后,才在男方控制之下。
我对法院的事实认定,不认同。
故男方在女方已退还上述彩礼且通知其领取的情况下,仍坚持通过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请求已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这个事实认定,纯粹有点那个。
“故男方在女方已退还上述彩礼且通知其领取”
这句话应该修改为:
“故男方在女方已退还上述彩礼给婚介(没有给男方)且通知其领取”
而且,
是婚介通知男方领取,不是女方通知男方领取。
“女方已退还上述彩礼”
这个判断,纯属瞎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