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柏峰珑悦府物业顺利交接
2021年4月30日,柏峰珑悦府小区在前期小区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公示之后,新滨江物业和原碧桂园物业顺利交接。社区、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见证,各项工作如期开展,珑悦小区的和谐稳定。
话说咱们这儿的杭州萧山区的柏峰珑悦府小区,2023年的11月7号那天,业主小胡挺牛气冲天,看不过眼小区的业委会的工作,就在业主群里面大肆发表自己的看法,说那个业委会的头儿陈某,他参加选举就是为了把大家的钱都给贪了。
陈某听了这话肯定生气啊,就找小胡让他出来道歉。但是这个小胡呢,不仅不去,还在群里跟人家吵起来了。陈某没办法,只好把这事告到了法院。
最近呢,杭州互联网法院给出了判决,让小胡得在群里给陈某公开道歉,而且这个道歉还不能随便撤回去,道歉的话还得先经过法院的审查。
法官说了,业委会的头儿虽然要接受大家的监督,但是这个职位可不能被人乱说。小胡说的那些话,已经超过了言论自由的范围,算是造谣生事,所以他得为自己的错负起责任来。
打着“监督”的旗号干着诽谤的事儿,这可是违法的。业主们有监督的权力,但是这个权力要用在正地方,不能因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就去攻击业委会,更不能去侮辱诽谤他们的成员。
还有一件事儿,也是发生在这个小区的。有个买了地下车库子母车位的业主,对业委会处理地下车库7个子母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部位的事情很不满意,于是在2023年11月7号那天,就在微信群“柏峰珑悦府2群”里开始骂业委会的头儿,说他就是个欺软怕硬的家伙,还说他想从这里面捞好处,贪污大家的钱。
后来其他业主看不过去,就提醒他这样做不对。但是这个业主还是嘴硬,说他有证人,可以去派出所对质。
业委会的头儿看到这个情况,马上就在群里让他出来道歉,不然就要告到法院去。这个业主还是不肯认错,最后这个纠纷闹上了法庭,经过了八个月的时间,杭州互联网法院判他在微信群“柏峰珑悦府2群”里给业委会的头儿公开道歉,道歉的话还要通过法院的审查才行。
这个业主没有上诉,所以这个案子的一审判决书在2024年9月4号就生效了。然后在9月18号这天,他在微信群“柏峰珑悦府2群”里发了一份经过法院审查过的书面道歉声明。
柏峰珑悦府业委会成立至今已历经两届,本着共同建设美好家园的初心,我们非常欢迎广大业主对我们的工作不足之处提出意见建议,一直奉行“只要业主对我们的工作能指出违反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具体规定,或侵害业主的合法利益的,我们立行立改”,但我们也绝不容忍对业委会或业委会成员个人进行无端污蔑诽谤。监督行使监督权是业主的基本权利,业委会也只有在监督之下才能更好的服务业主。但监督权的行使应以实事求是为根本准则,以法律法规、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为依据,对业主委会的工作不足提出监督或意见建议,绝不能因自身私利得不到满足进而迁怒于业委会,对业委会成员个人进行侮辱诽谤。 本小区某业主(系地下车库原子母车位购买者)因对业委会处置地下车库7个子母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部位的结果不满,于2023年11月7日在微信群“柏峰珑悦府2群”发表对业委会主任的诽谤言论“这不就是业委会欺软怕硬吗?你还好继续继续竞选啊,想从中获利,贪污全体业主的钱吧”,经群内业主指出其错误后,其仍信誓旦旦的说“我有证人,可以去派出所对峙”。业委会主任当即在群内要求其就错误言论公开道歉,否则诉诸法院,该业主未能在群里主动道歉。后该纠纷诉至法院,诉前调解不成,历时八个月,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该业主在“柏峰珑悦府2群”向业委会主任公开书面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后该业主未上诉,该案一审判决书于2024年9月4日生效。9月18日,该业主在“柏峰珑悦府2群”发布经法院审核的书面道歉声明。 互联网非法外之地,监督也应当在法律和规则框架内行事,以监督之名,行侮辱诽谤侵权之实,为法所不容。网络发言有边界,切勿呈一时口舌之快而害己害人。特将该业主的道歉声明和杭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书发于本公众号,以案释法,警示公众。
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0192民初1402号
原告:陈明春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胡云飞省杭州市萧山住浙江公民身份号码住浙江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江,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明春与被告胡云飞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4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明春、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明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胡云飞:1.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人格侵权,并在名为“柏峰珑悦府2群”的微信群发布对陈明春的书面道歉文件(道歉文件内容需事先经法院审核),发布后不得撤回,为原告消除影响;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均居住在萧山区柏峰珑悦府小区,但素无来往,互不认识。原告系柏峰珑悦府业委会主任。2023年11月7日下午12时04分,胡云飞(微信号微信昵称:胡云飞室内、景观设计)在一个名为“柏峰珑悦府2群”的微信群中称原告贪污全体业主的钱,还称有证人,可以去派出所对峙。被告言论遭到其他业主批评后,仍然认为自己诽谤原告是对的,毫无悔过之意,可见其主观恶性大,并非无心之过。被告毫无根据恶意诽谤,造成恶劣影响,侵害原告名誉权。望判如所请。
胡云飞辩称,1.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该等聊天仅仅为被告的猜测与怀疑,并不是确切表述。2.从整个聊天记录来看,原告先对被告及被告妻子进行带有名誉侵权性的言辞攻击,即原告过错在先,被告是在气头上才进行反击。3.原告作为连任业委会主任确实存在业委会处理子母车位不公与不合理、小区公共部位违法处理等事项。相对而言,在其他业主不予处理(如排屋的绿化问题等),而专门针对被告的子母车位进行处理,作为当事人,不平衡的心理客观上也可以理解。原告作为业委会主任,应更有宽宏的胸襟与气度,全面妥善处理该等纠纷,不易将矛盾更趋激励,也不利邻里和睦。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各自诉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经审核,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予以确认,至于是否能达到证明目的将综合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陈明春与被告胡云飞均居住在杭州市萧山区柏峰珑悦府小区。原告陈明春系该小区业委会主任。
2023年11月7日,在“柏峰珑悦府2群(195)”微信群里,部分业主在讨论母子车位、公共绿化等小区内公共事务。胡云飞(微信号,微信昵称:胡云飞室内、景观设计)发言称“@陈明春这不就是业委会欺软怕硬吗?你还好继续继续竞选啊,想从中获利,。群友回复胡云飞,说话要有依据,贪污全体业主的钱吧”胡云飞称“我有证人,可以去派出所对峙”。后陈明春称和您说一下,如果您肯对自己刚才在群里诽谤业“@委会贪污业主公共利益的错误言论,能在群里书面对业委会道歉的话。业委会也不用费精力去法院起诉。如果业委会在明天零时前在本群看不到您的书面道歉,只能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名誉权”。胡云飞回复“没事,你觉得我不对拿业委会的钱去起诉好了。合理推测,言论自由还没有了吗?我是对你个人的推测,与业委会其他人无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在案涉微信群的发言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如果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名誉是他人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誉、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具有排他性,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的名誉。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综合进行认定。与此同时,发表言论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认定他人的言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时,还应当考虑当事人的身份、事发背景、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在两者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具体到本案,本案纠纷源头系被告对业委会的部分做法不满,被告认为原告作为小区业委会主任做事不公。原告和被告由此产生情绪对立和观点冲突。本院认为,被告对于关系其切身利益的母子车位问题有权发表自己的看法,也有权就此事提出对业委会工作的质疑。但遗憾的是,被告的案涉言论已脱离就事论事的范畴,变成了针对原告个人的言语攻击。结合被告发言的背景及言论的上下文,被告称原告竞选是为了贪污全体业主的钱,在其他群友指出错误后,被告进一步称有证人可以对峙,被告的发言极容易使群友误以为被告掌握有原告“贪污”的证据,但事实是被告无法就该节事实进行举证,被告称仅是猜测。本院认为,原告作为业委会主任有义务就其履职情况接受大家的监督,但业委会主任一职不应被污名化。被告的案涉言论超出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属于虚构事实的诽谤行为,被告应就其错误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被告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由于微信群聊的特殊性,客观上已无法删除被告已经发出的案涉言论,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在案涉微信群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侵犯原告陈明春名誉权一事在案涉微信群(“柏峰珑悦府2群”)向原告陈明春公开书面赔礼道歉,道歉不得撤回,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如被告胡云飞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选择相应媒体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胡云飞负担):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胡云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