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2022年6月24日,广东省梅州市的平远县县属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向谢金泉先生等住户发布了一则通知,称“根据县政F相关文件精神,谢先生等住户所居住的房屋(位于大柘镇振兴街——原平远县水泥厂宿舍)须限期收回改造。要求谢先生等住户在2022年7月31日前自行搬离该房屋,并缴清之前发生的水、电等费用,同时将房屋内属于你的一切财物清理搬走。”
通知一经发布,谢先生等住户均感到匪夷所思,该房屋分明是平远县万年水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平远县水泥厂)安排分配给谢先生等职工的福利住房,为何突然就被责令限期搬离,且相关的住房安置保障和正常的搬迁补助金等事宜均未提及,也无落实措施。
运营公司要求谢先生等住户搬离所依据的文件——平远县人民政F印发《关于同意收回并划转改革类国有资产产权的批复》(平府函〔2016〕31号),该文件乃县政F内部文件,不对外公开,一没有立项,二没有公告,根本无法得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不具有X政合法性和强制性,不属于X政行为的合法依据。(批复文件来源不明)可运营公司却以谢先生拒不搬离为由,一纸诉状将谢先生告上了法庭。一审F院立案开庭时,原告方法定代表人未出庭,不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只有两名律师到庭,却拒绝谢先生查看律师委托书,甚至开庭50天后还逾期提供证据,程序违法。
开庭前,谢先生与法制办公室的同志们洽谈后提出希望原告方提供安置住房和搬迁费补助金,但是至今没有着落,该51房屋作为原平远县水泥厂分配给谢先生的福利分房,享有水电费及燃煤均由水泥厂承担,免费供应的优惠,原告方提供的文件既没有真实性也没有X政性,却蛮横要求谢先生搬离,且在要求搬离的情况下并没有安排相关的住房安置和搬迁补助金。
2023年4月,原平远县水泥厂相关人员共同出具证明(附图如下),证明谢先生系原平远县水泥厂职工,1976年12月参加工作。1990年厂里为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经厂部研究决定将振兴街51号(即:五金厂)壹套房屋作为福利房分给谢先生居住,而且水电费及燃煤都由厂里负责,免费供应。
另有由原告方提交的房产、土地移交清单中提到松塘街的“现住职工家属12户”也可以证明该房屋是原平远县水泥厂安排给职工家属的住房。
谢先生住进该房屋以后,就已将其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都迁入了51号房屋,在搬离通知发布后,房产证上的所有人仍为原平远县水泥厂,原告作为运营公司,并不是房屋的权属所有人,不具有起诉资格,不仅无权起诉,更无权收回51号房屋。
2023年4月一审判决结束,F院支持了原告方的无理请求,谢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梅州市中院仍然维持原判,驳回了谢先生的上诉,并要求谢先生于2023年11月18日前搬离51号房屋,谢先生反映二审庭审过程中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例如案件二审于 2023年7月3日开庭,被上诉人运营公司缺席开庭,却在判决书中被虚构到庭应诉。庭审时的主审法官也并非判决书上所写的合议庭法官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F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法发〔1992〕38号发布)
随着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关房屋和土地使用方面的纠纷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不仅收案数量和纠纷种类有增多的趋势,而且出现了许多值得重视和研究的新的情况和新问题。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不少地方提出的而又需要明确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F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F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F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X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F院提起的X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F院的X政审判庭依法受理。
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X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X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F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F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该51号房屋是众所周知的职工福利分房,即使未进行房改登记,也应属于房屋居住者(职工),且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省市县三级政F在当时都发布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属于合法合规的政F政策,如今谢先生权益受损却无处寻助,F院责令搬离的期限临近,谢先生恳求上级相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落实好谢先生一家人搬离房屋后的住房安置和给予正常的补助金,维护谢先生的合法权益。
来源:微博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967584763084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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