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
(1983年3月9日)
江苏省人事局:
你局苏人四〔82〕131号函悉。关于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人员退休待遇问题,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所规定的考验期。劳动保险旨在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基本生活。为了不致影响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职工的生活,我们意见,退休职工在宣告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
法治中国系列·刑法339: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