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业务终止员工被退回,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深夜独酌人 2024-10-22 20:04:59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7日,某某住宅十分公司向B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B公司为某某住宅十分公司2019-2021年案场服务类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邀请招标(非集采类)的中标人。

2019年6月21日,金某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B公司安排金某在南浔范围内从事统计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等等。”

2021年6月21日,金某与B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从2021年6月21日起至/工作完成止,并以B与某某合作关系终止为标志等等”。B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向金某支付工资。金某的社会保险由江苏B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缴纳。

2020年9月21日,B公司与Y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一份,约定“一、协议期限、派遣岗位及人数。合同期限自2020年9月21日至2021年6月20日止,派遣按揭管理、统计、档案管理、前台分接、行政人事、销售专员等岗位的劳务人员,人数以每月工资实发人数为准。B公司在Y公司出现用工需求时,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供Y公司选择使用。Y公司也可以推荐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务人员给B公司,履行劳务派遣用工手续,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B公司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责任和义务,Y公司承担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责任和义务。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工作时间:被派遣员工在Y公司实行由Y公司依法申请的工时制。2、被派遣员工的工作和休息休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Y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三、劳动报酬。1、被派遣员工享有与Y公司同类或相近岗位员工同工同酬和福利待遇的权利。工资支(代)付方不得克扣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Y公司安排被派遣员工加班加点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被派遣员工支付加班费,2、B公司与Y公司约定的被派遣员工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0日,工资发放形式:由B公司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代发。八、劳务等费用结算。1、管理费:双方商定,Y公司支付B公司劳务派遣服务费及管理费为36元/人/月(按照当月人数结算)。3、费用(应发工资、社保/公积金企业承担费用、残保金、管理费等)结算方式:Y公司应于每月20日前从银行足额划付到B公司账户,Y公司如逾期超过7日支付,视作Y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B公司有权作停保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Y公司承担,并按照总费用每日1%的标准向B公司支付滞纳金。4、Y公司每次付款前,B公司应向Y公司出具正式足额的、适用【5%】税率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若B公司向Y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假、违法、无效或过期的,Y公司有权暂不支付该笔款项,并有权要求B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九、本协议履行中相关问题的处理。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Y公司、B公司双方或一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履行:若Y公司、B公司双方或者某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包含但不限于劳动纠纷、经济往来的各项义务。2、涉及被派遣员工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不得侵害被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并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派遣员工。3、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应当在妥善处理好被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双方或一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给被派遣员工造成损失的,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后,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方可终止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

此后,B公司与Y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将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合同期限变更为自2020年9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止,本协议未做约定的内容,以原合同为准;本协议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B公司与Y公司还签订有《华夏幸福与合作方廉洁协议书》《某某住宅集团销售合作方红线管理协议书》。

2022年11月24日,Y公司向B公司发出劳务派遣人员退回通知书,载明鉴于Y公司与B公司的派遣业务(派遣岗位不再设立)终止,通知B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前通知B公司派遣至Y公司的人员正式结束派遣,于当日返回B公司报到,并在接到通知3日内做好原派遣工作的收尾及交接工作。

2022年11月30日,B公司向金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金某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22年11月30日解除,解除事由为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请金某办理离职手续,正常工作至2022年11月30日,并于2022年12月10日前完成交接,社保缴纳至2022年11月。

2022年12月1日,B公司向Y公司发出关于派遣人员退回通知书的回复函,载明B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收到Y公司作出的《劳务派遣人员退回通知书》。由于Y公司退回派遣员工的原因系“派遣岗位不再设立”,属于《劳务派遣协议》第7.2条约定之情形,根据协议约定,Y公司可以退回派遣人员,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B公司,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派遣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Y公司本次退回派遣员工共6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共151287.47元。要求在收到本回复函后3日内将上述款项打至B公司银行账户。

此后,金某向南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B公司、Y公司支付金某赔偿金49950元;2、B公司、Y公司支付金某2022年12月1日至12月5日的工资904元;3、B公司、Y公司为金某补缴2022年12月的社会保险。经审理,南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如下:一、B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38850元;二、驳回金某的其余仲裁请求。B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负举证责任。Y公司在2022年11月24日以派遣业务因派遣岗位不再设立、终止为由,通知B公司将包括金某在内的劳务派遣人员退回B公司。B公司在2022年11月30日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通知金某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其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可以选择重新对其进行派遣。在金某被Y公司退回后,B公司未重新安排金某的工作,未举证证明金某被退回即是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致使B公司与金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B公司与金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应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标准向金某支付赔偿金。经庭审确认,B公司、金某、Y公司对金某解除劳动合同前月平均工资5550元及工作年限均无异议,经计算为5550元/月×3.5个月×2倍=38850元,因此对于金某申请Y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85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金某对仲裁裁决无异议,因此对于金某提出的支付工资、补交社会保险以及要求Y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以仲裁裁决认定的为准。对于B公司辩称的金某早已入职Y公司处,本案属于逆向派遣的意见,B公司并未提交金某在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与Y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因此对于该意见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一、限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金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8850元;

二、驳回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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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独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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