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网友在咨询,公司为了降低赔偿标准,或为了其他目的,将合同中的工资拆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这种情形合法吗?员工能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赔偿吗?
这种情形合不合法,主要看两个方面:
1、公司调整工资结构必须以不影响员工的收入标准为前提。
2、是否与员工协商一致,并变更合同。
第一个方面,公司调整工资结构必须以不影响员工的收入标准为前提。
公司在不影响员工收入总和的情况下可以调整工资结构,这属于公司分配自主权。
如果调整后的工资结构,导致员工的收入降低,这肯定不合法。
比如,入职以来的工资总额是6000,其是5000是基本工资,500是岗位工资,500是全勤奖。每月到手工资基本上都6000.现在公司调整工资结构,基本工资3000,另外3000是绩效工资。
实际情况,如果绩效要得到100分,才能拿到3000的绩效工资,而大部分员工的绩效得分只有80-90分之间,则实到手的工资只有3000+(2400~2700)=5400~5700,明显低于原来的总工资6000,这是不合法的。
相当于降低了工资标准。
另外降低了基本工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以及社保基数都会受到影响。因此这样的工资结构明显是变相降薪。明显是违法的。
2、工资结构调整,必须要与员工协商一致。
员工不同意,也是违法。
再者,有绩效工资,需要合法的绩效考核制度和合理的绩效考核标准。建立绩效考核制度需要召开职工大会或者是职代会,通过民主的程序来制定,并且依法公示,组织员工学习签字才有效,所以公司单方面使用绩效工资不合法。
工资的多少决定着双方劳动关系是否继续履行,属于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公司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无权单方面变更工资结构。
况且调整工资结构已经是为相降低员工工资,员工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PS:如果员工不同意这种调整,千万不要在相关材料上签字,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一旦签字,就意味着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调整。
等到新制度实际执行,实际到手工资低于原来的固定工资时,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足少发的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
合不合法有什么关系,关键人家这么做了啥事没有啊。
大厂招技术工都是这种套路,就是为了降低加班费
梦
大的公司薪酬改革都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这样就不会有职工同不同意的问题,反正有人代表你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