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总经理对公司的各种日常经营管理具有管理权和决策权,并且掌握着公司内部管理或外部业务的核心信息,甚至决定着公司的决策以及发展方向。所以,很多时候总经理在代表公司对外合作的决策以及签订合同等事项中,会因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况,那么公司是否可以要求总经理进行赔偿呢?
经典案例
甲是A公司的副总经理,乙与甲是同学关系。2013年,乙找到甲称,欲借用B公司名义与A公司进行合作。甲认为乙与其为同学关系,不会出现差错,未对B公司的资质等进行调查。后甲代表A公司与乙代表的B公司签订了合作合同。然而,该合同上所盖的B公章是乙伪造。
合同订立后,甲安排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巡查。后A公司将款项约1400万元汇入B公司账户,随后B公司将此款转交给乙。后乙不知去向,A公司立即向公安局报案,乙落网后,被法院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此事件给A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于是将甲起诉至法院,以违反勤勉义务为由,要求甲对该1400万元的损失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甲在乙明确表示是借用B给公司经营资格的情况下,未按公司有关规定对乙所获B公司授权的真实性等进行尽职调查,违反了对公司的勤勉义务,应当承担A公司损失的10%。
风险提示
总经理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以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否则,如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或疏忽大意等行为,造成经营决策失误和公司利益受损,需要对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应如何防止高管给公司经营发展造成损失的风险呢?我们建议:
1、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高管行为范畴
由于公司的各类业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具有复杂性,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高管在处理业务中的各项行为,或是制定相应的《操作指引》。在上述制度中应包括公司相应业务的主要步骤、操作要点、特殊情况的处理、注意事项等内容,保证公司各业务的开展有制度可依,也为公司对高管是否遵循勤勉义务提供了判断依据。
2、公司加强高管决策权的管理
高管较大的决策权往往是造成决策失误或是被滥用的原因,所以,公司可以明确约定高管决策权的范畴及决策的流程。如公司高管对外投资合同交易金额超过一定限额,或是对外抵押担保必须经股东会讨论决议通过;如高管的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可以约定为按照损失的双倍来赔偿等。如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合同1400万,属于金额较大的合同,就必须经过股东会决策通过才能签订。
3、完善与高管的劳动合同
相比于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更具有针对性。所以,公司可在与高管的《劳动合同》中,就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不当行为设置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如把给损害公司利益、故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窃取公司商业机会等行为,作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造成公司损失的,还应当赔偿。那么公司法人造成公司损失,应如何处理可阅读《法定代表人自我交易,法院为何判公司败诉?》【公司法研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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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 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上海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