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来看,个人技能是人力资源自身先天具备,或者已不涉及个人对投资企业组织责任的投资形成的一种无归属争议人力资本类基础性价值资源,是个人在企业环境中发展依托的基础,它决定了个人在企业组织的起始地位基础与待遇基础。但是,企业实践也显示,把个人在企业以前的技能与企业投资形成的个人提升的能力所形成的技能,包括该能力技能所表现的价值混为一谈是一种现实。尤其是把企业投资形成的劳动结果,看成是个人能力技能的现象,矛盾更为突出。这不仅给企业管理带来困惑,也为企业与投资安全带来了风险,事实上也是企业内部不公平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个人技能是一种现实存在,是一种个人承载的价值资源,这没有争辩的必要。但前面提到,个人原有的技能在进入企业之前,即便是技能非常高超,要对企业造成影响一般不可能。同样,前面也提到,个人技能也可以由企业投资形成,培训工作提高、通过具体工作接受反复指导得到提高等。而且这个过程必然消耗企业资本,消耗指导培训配合者的时间精力类价值,这些都是典型的企业组织环境个人技能形成条件。而且以这种形成的个人技能为基础,由企业投资引导形成的新的价值资源,是一种能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价值资源。那么,我们也可以认为,个人的原有技能,一般是不能对企业造成威胁的一种归个人所属的价值资源。如果能对企业造成威胁,这种资源肯定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个人技能,否则上述结论就不成立。如果个人技能是不能对企业造成威胁、但可以被企业使用的个人所属的价值资源,那么,对企业能造成威胁的这种价值资源,既然不属于个人原有技能,它属于什么,我们就有必要进行新的定义,以区分它与个人原有技能之间的关系。师傅教徒弟,选择徒弟的前提肯定是徒弟的基础,徒弟胜过师傅很正常,我们不能说这种胜过行为只是徒弟自己的能力,那师傅教授的贡献哪里去了?肯定涵盖在徒弟以原有基础为起点的能力提升之中。所以人们对于徒弟侵犯师傅的行为有伦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但在企业环境,却没有这种企业投资导致个人技能提升,个人对企业的责任意识与与企业责任关系的存在基础。
虽然我们在企业实践中有知识产权的保护理念,但是,企业实践显示,个人原有技能与企业投资形成的能力提升后的技能之间的责任关系,缺乏有效区分的理性规范。比如作家、编剧,如果是受他人委托协商合约来编写某作品,那么,作家、编剧有自身在该方面的技能,但是,这个技能并不是要编写的作品本身。所以,编剧作家会把按照投资方或委托或合作要求,经过他努力创作的成果,按双方的约定提供给投资方或委托方或合作利用这天经地义,移作他用或抄袭也有严格的界定规范,也有简单的界定基准。但是,在企业领域,销售、技术开发、管理等以个人原有技能为背景由企业投资引导形成的劳动结果---“创作作品”的归属性却普遍存在问题。企业工作的持续性决定了该劳动结果的不断演变提升特性,同时也决定了它不是按时间节点来提供的,或者提供的劳动结果可能就不是投资所需要的作品。或者这个作品还在被委托者的构架里存在,并没有与企业进行实质性交换。顾问,企业支付报酬,即可获得顾问结果。歌唱家等娱乐环节,在用户提供了投资之后,会按约定提供必要的娱乐服务。这种交换的特征,一般不会有异议。虽然我们不排除,投资方投资在取得创作方创作的作品的同时,创作方的技能也在通过这个创作实践得到提升,但这种提升并不对投资人所需要的作品构成威胁,恰恰是对作品提升的基础。投资形成的技能的提升不是投资方所需要的,投资方只是需要接受投资者应提供的劳动结果---创作的作品。除过对服务期限有特别约定,提升的技能一般不是投资企业的约束限定范畴。但与该技能相关联的结果的安全,却是需要与投资关联考虑的课题。也就是说,为了确保结果的安全,不能排除创造方对该结果投资的责任。所以,投资方不存在对作家因投资作品导致的作家能力的提升产生要求,而只是对作品的要求。这种约束具有比较典型的点性约束特征。一个涉及三维动画的企业,员工通过在企业的三维动画创作,得到了技能的提升,除非因培训成本有服务期限范围约定,一般不会对员工离职后,通过三维动画来创建或开展范围外的业务进行约束限制。这应该也是企业投资,对人及社会的价值贡献,也就是对社会可持续繁荣发展的另一种价值效应。只要有完善的交接,只要不对企业应得的价值结果的安全产生影响,也就是不对企业造成同业伤害的可能,显然企业也没有限制的权利与必要。
对于属于通用技能性结果,自身的使用与企业对结果的要求相同的话,则需要解除限制的约定条件,以体现公平。我们的问题是,在企业环境,如何有效的区分个人技能,与企业投资形成的个人能力提升的技能,和潜在的企业投资所要求结果或者说实际形成的价值结果之间的关系,因为这是涉及企业安全和人与人之间公平的关键。对该个人能力提升技能部分所连带的所属企业价值资源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威胁,如何建立有效的约束措施,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该能力提升的技能部分的约束与非约束有什么规范,是一个需要结合实践不断总结完善清晰的课题。因为企业投资形成的能力提升技能,不能成为威胁制肘企业投资应得到投资结果安全和影响效率或受同业伤害的因素,这是企业投资环节像师傅带徒弟一样,应具备的基本的行为伦理与道德底线,问题是我们必须找到这种约束的依托基础。否则,农夫和蛇的故事在企业领域就难以避免。
企业对员工的投资,和家庭培养孩子不一样。培养孩子是家庭的责任,培养人社会学校都有责任。企业不同,企业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个社会责任以企业对员工的投资为基础来进行实现。如果这个投资安全出现问题,必然涉及的是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基础的丧失,以及相应的企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公平性问题等。所以,企业为了确保自身承担社会责任职责依托基础的安全,对员工的投资安全包括对外的投资安全,都有相应的责任要求。这种要求导致企业与人力资源是一种契约关系,一种是按投资资本引导的执行性劳动投入,一种是投资资本引导类劳动投入,形成各自取得自身约定回报的契约关系。在学校学习是要交学费的,在学习型企业组织环境,企业不仅要为其支付培训和风险性投资,而且还需要为其支付报酬等成本,目的不同。企业培养员工的目的,是为了让员工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员工能力的提升提高企业产品的竞争力。至于员工得到的能力提高,不是企业约束的对象。但以该提升能力技能为基础,同业伤害应归企业的劳动结果等行为,如果不以企业对其的投资为基础建立责任机制,我们就缺乏该责任有效性的依托基础。
总的来讲,企业不要投资员工形成的技能,要的是依托该技能与企业需求一致类劳动结果,有时也涉及企业投资形成的技能对企业服务的时间周期及不同业伤害等。只有在接受企业投资形成的技能,对企业需要的劳动结果提供给企业构成存在安全,或利用其同业竞争时,企业投资员工形成的技能,才存在企业以投资为基础,对员工的约束要求,以保障企业投资应得劳动结果及企业安全和竞争的公平性(含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