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济南#
202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济南市有2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中,一家公司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另一家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直接移送公安机关。
2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济南亚某门窗有限公司,在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78份,金额5257.55万元,税额683.48万元;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55份,金额3345.41万元,税额434.9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万某某(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金额147.79万元,税额19.2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7.65万元的行政处理(已自行补缴税款7.65万元)、处以罚款10.0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评析:
上述济南亚某门窗有限公司既存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又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即以虚开税额683.48万元定罪量刑。
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管是合并计算,还是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济南亚某门窗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其责任人员如果不具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最低也要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但如果具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也有争取缓刑的可能。例如:
1.1.案例一:俞某、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实际经营的莱芜A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税额2844335.19元,原数额巨大的标准为250万元以上);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俞某、王某某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立。俞某系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王某某系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俞某主动补缴税款、王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俞某、王某某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俞某辩护人关于俞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莱芜A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实际系俞某个人所有,一切经营活动由其个人决定,故本案不构成单位犯罪,俞某辩护人关于本案构成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王某某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对于万某某(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仅为19.21万元,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档次。但如果具有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2.1.案例二: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办案机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2.简要案情:孙某某为济南A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让闫某某在其控制的济南B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张,价税合计1503877.21元,税额合计218512.04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补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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