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相对于企业处于弱势地位,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常规看法。企业与员工一旦发生劳动纠纷,这个员工不管在企业内部是什么角色,但他属于弱势地位的定位,是社会环境的普遍观念,很难关联契约概念下的责任意识。问题是从观察和分析来看,企业员工弱势的概念并不是很清晰。那么,一个企业员工弱势概念不清晰的界定,所可能导致的在企业内部的责任问题和公平性问题,就不能不令我们思考。
既然员工在企业处于弱势地位,那么,企业的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就是个问题。因为很显然,弱势群体是需要保护的对象,要让他们承担企业责任,从逻辑上来讲,好像与常识相悖。因为就常识而言,一个普通的员工,对企业有责任我们也承认,但他要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好像与实际不符。但企业中对企业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是存在的,而且按照前面分析,这些人也属于企业员工。所以我们认为,一般员工能承担企业责任的依据不清晰。但应该承担企业责任的员工是存在的,因为企业中存在着对企业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人。也就是说,企业中承担企业责任的员工是存在的,那么企业中的员工处于弱势群体这个整体性论断缺陷我们就有必要清晰,否则我们的责任界定或者员工弱势的判断就会有问题。到底弱势群体对企业有没有责任,有责任,责任是什么?如果没有责任,那么为什么可以没有责任?而且,在企业内部,到底哪些人属于弱势群体,也需要实事求是的结合企业实践分析结论。正向前面已经说过的,如果我们认为企业的领导也是企业员工,那么,领导类员工也属于弱势群体,这与企业实践有不符的地方。因为领导类员工,既然承担着企业的经营决策等资本资源配置的主导权,不可能属于企业的弱势群体。如果说领导类员工不属于弱势群体,那领导与属于企业员工的结论相违背,也就是与弱势群体的整体判断相背离。而且结合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存在现实,影响企业的人群,也并不见得都是企业领导,所以我们就有必要清晰企业内部的责任机制的落实依托基础问题。如果说企业员工属于弱势群体,企业内部又有内部人控制现象,而且简单的领导与员工区分又不能解决企业责任承担主体的清晰问题,那么很显然,我们探讨企业内部责任主体问题,就应该是化解企业内部矛盾的一个方向。
正是由于简单的以领导与员工来划分做结论,与企业实际不符,而且会混淆企业责任承担主体,在企业内部形成不公平现象。但由于企业中弱势群体是一种客观存在,如果弱势群体的界定不清晰,我们就会把应保护的对象不清晰化。如果应保护的对象不清晰化,企业责任的承担主体就会混淆化。如果企业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与对企业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体系混淆化,就必然会导致企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不公平,掩盖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和道德风险发生的本质原因,使企业责任承担主体与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公平性界定无着落化。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清晰企业内部责任主体,需要结合企业实践,进行符合客观的新思路下的强弱势关系界定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