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与纪某(女),因相亲相识,迫于父母的逼迫二人结了婚。
王某曾说过她和纪某之间没有爱情,就像同事一般。
两人结婚了三年仍然没有孩子,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合,总是吵架。
一天,王某头疼的厉害睡眠质量也不好,有时候还会因头疼睡不着而烦躁,脾气也很大,王某在纪某的陪同下去北京第一医院看病。
在纪某描述王某的病情时和医生说王某的性格偏执,王某在北京第一医院做了脑部CT,诊断为:“头痛待查。”王某在第一医院先后两次做了CT,结果都一致。
虽然纪某认为王某性格偏执,但医院均未诊断王某患有精神疾病。
到家后,王某的病情仍没有改善。
纪某联系了一家当地的精神病医院,纪某向医院陈述了其为王某的妻子,王某有精神病史,医院未对纪某的身份及其与王某之间的关系进行任何审查。
第二天,纪某就和医院的工作人员一起到王某的单位将王某用绳子捆住,强行将其送至该精神病医院,就这样王某在精神病医院被迫住了41天。
后来王某联系上了他弟弟,弟弟将其从医院接走。
精神病医院的病历记载,王某在入院时初诊为偏执性精神病患者。
出院诊断小结为:“患者神清语利、生活自理、一般情况好,否认幻觉,仍可引出嫉妒妄想,不涉及妄想内容时如常人。”
王某从医院逃走后,将妻子纪某和精神病医院诉至法院,要求纪某和医院对其赔偿误工损失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律分析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夫妻之间监护关系的成立,需要以一方被确认为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为前提。在不能确认配偶一方存在民事行为能力不足或会对他人造成实质危险时,另一方不得限制其人身自由。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患有精神疾病,而一个正常人在精神病医院被困41天,对其精神压力造成了负面影响,其妻子和医院限制了王某的人身自由,故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
经法院判决,纪某和医院对其赔偿误工损失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笔者认为,一个正常人被限制了人身自由41天,最终只赔偿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有些不合理,但原告未上诉,判决也已经生效。而且本案纪某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也需要进一步审查。
如果自己的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而最有力的方式可能就是报警。
但如果身份关系特殊,经常立案的概率会很低,这就需要我们保存证据,如通讯记录、视频、证人证言等,如果对方真的限制了你的人身自由还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