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又有新规定!四部门发文明确:彩票兑奖和适用税法的最新口径!具体情况,一起来看看吧!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自2024年9月1日起,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按这个来:
1、彩票中奖收入,属于个税中的“偶然所得”(税率20%),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税。
2、继续执行财税字〔1998〕12号、国税发〔1994〕127号规定的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1万元,暂免征收个税。
3、明确彩票中奖收入计算方式:电脑彩票以同一人在同一期同一游戏中获得的全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其中:
4、电脑彩票兑奖金额超3000元,需登记中奖人实名信息和兑奖信息。
5、彩票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个税,具体分为免税申报和纳税申报两种情形:
(1)电脑彩票一次性中奖收入超3000元,但未超1万元的,彩票机构需为其办理免税申报。
(2)电脑彩票和即开型彩票一次中奖超1万元的,彩票机构需为其办理纳税申报。
6、彩票发行机构按季度将彩票兑奖数据报送税务部门。
7、对于本政策实施之前(9月1日前)已经销售,仍在兑奖有效期内但尚未兑奖的彩票,按上述新口径执行。
无论是福利彩票,还是体育彩票,都有免税规定: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税。
但这里的“一次中奖收入”如何界定呢?是一次中奖的总收入?还是单注中奖收入?先前政策层面上,是存在一定争议,或者说是BUG的。
财综〔2020〕31号附件第三十三条规定:
单注中奖金额在一万元(不含)以上的中奖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机构依法代扣代缴。兑奖机构有权查验中奖者的中奖彩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兑奖者应予配合。
而正是这个条款,引发了一件全民瞩目的税务案件:
2023年12月,江西南昌一彩民,在福利彩票的“快乐8”游戏选七玩法中,花费10多万,购买了49250注相同号码,且均中得“选七中七”奖项。当期选七中七每注中奖金额为4475元,该彩民共计中得2.2亿余元的奖金。
由于前述文件中规定的是单注中奖金额超1万元须缴纳个税,而中奖者单注中奖金额仅为4475元,因此相关部门最终认定:该中奖者不用缴纳一分钱的个人所得税。
这个案件,也让相关部门意识到了:该条款对于一次性中奖收入的认定,存在不规范、不合常理的情形,存在着较大的征管漏洞。
进而,有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文件的诞生,彩票中奖收入的“一次”界定,也迎来了清晰、明确的规范。
有时候,税法就如同一件衣裳,穿的久了,难免会有一些破洞,而一桩桩现实案件,则犹如针线,又在不断地缝缝补补。
另外,在这里提醒大家注意,新口径的执行,对喜欢倍投的彩民,在税务上将迎来重大影响。
比如,小明买了100注某期的“双色球”,结果全部中奖,每注奖金200元,共计中奖2万元。先前规定下,由于单注奖金不超1万元,小明一分钱个税都不用交。
而新口径下,小明一次中奖收入为2万元,需要按“偶然所得”缴纳20%的个税,即需要缴纳20000*20%=4000元。
当然,在彩票尚未实名制下,某些情况下,仍有漏洞可钻:比如,中奖了2万,找几个家人、朋友分散领取?但随着彩票税收管理的规范,实名制也许是早晚的事儿。
最后,以上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作为实际操作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