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8日,王某通过boss直聘入职Z公司处,岗位为出纳兼资料员,双方签订《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自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1月17日,岗位为出纳,在试用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王某能力,Z公司有权对王某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王某试用期工资为2280元/月,Z公司按月发放;在试用期内,王某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Z公司,协商解决;王某如在报到后试用一周内主动提出辞职或者不能胜任工作被Z公司解雇,Z公司将扣除招聘、培训等费用后,按照60元/天的标准发放报酬;在试用期内,Z公司如认为王某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现王某应聘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解雇,工资按王某实际考勤(或计件工资总额),依据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关内容(条款)结算。2023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22日王某正常出勤。2023年12月22日,Z公司向王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截至庭审之日,Z公司尚未支付王某在职期间的工资。自2021年8月1日起,宁波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280元/月。
2023年12月29日,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王某与Z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争议案,王某请求:1.Z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00元;2.Z公司支付2023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22日的工资1149.43元(计算方式为5000元/21.75天*5天)。2024年2月26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如下:一、Z公司于裁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王某2023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22日期间工资524.14元。二、Z公司于裁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80元。三、驳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之后,王某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书》仅约定了试用期自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1月17日,故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应为劳动合同期限。关于工资标准,根据《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书》约定,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1月17日期间月工资为2280元。王某主张双方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法院认为boss直聘广告中虽然载明岗位收入5000元到6000元,但广告不等同于合同,最终的工资待遇应当以双方协商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实际正常履行情况为准,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对于王某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关于王某诉请的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Z公司称王某不适合该工作,不能胜任该工作,故Z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对此,王某认为适合并能胜任该工作。Z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不适合、不能胜任该工作,不能证明王某不符合招聘条件,Z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构成违法解除,王某有权要求Z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结合上述工资标准认定以及工作期限,Z公司应支付王某赔偿金2280元,计算方式为2280元/月×0.5月×2倍。关于王某诉请的欠付工资。截至庭审之日,Z公司尚未支付王某2023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22日期间工资,Z公司主张按照合同条款“王某如在报到后试用一周内主动提出辞职或者不能胜任工作被Z公司解雇,Z公司将扣除招聘、培训等费用后,按照60元/天的标准发放报酬”,按照60元/天发放工资,经审查,该条款的适用附有前提,Z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前提成立,Z公司主张适用该条款按照60元/天发放工资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按照上述认定的2280元月工资标准计算出王某2023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22日工资为524.14元(2280元/月÷21.75天×5天),Z公司应当及时支付王某。王某诉请按照5000元/月标准计算赔偿金和欠付工资,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一、Z公司支付王某2023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22日期间工资524.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Z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