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道》第一章第十三节——企业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是一个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品典中国 2023-12-13 08:45:54
第十三节  企业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是一个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企业具有社会责任,人们具有共识。这也可以从企业对社会的责任关系体系得到具体答案,如对股东、债权人、员工、用户、社会、环境等。但这种责任并不必然的具有双向性。也就是说,企业对其有直接责任的对象,却并不一定对企业具有直接责任。但对企业有直接责任的人,必然优先要享受到企业对其的责任。比如,企业有社会责任,具体的对象有明确的界定。但企业自身的责任,并不都是由这些对象来直接承担。前面已提到过,对企业责任的承担主体,并不是很明确。但现实显示,企业必须要有具体的责任承担主体。

如果我们认为员工对企业有责任,问题是企业有时可能是对员工构成剥削伤害行为的平台。如果我们说员工对企业没有责任,很显然,如果是这样的话,企业就无法存在。但是,到底哪些人对企业负有责任,我们并不是很清晰。如果说投资者股东对企业负有责任,这与事实不完全相符。因为股东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并取得相应权利,是公司法的基本精神。而且企业股东可以不参与企业具体经营,只要对企业原始资本的投资行为发生,选择代理人班子,进行必要的重大决策与监督权的行使等,就算履行了自身的责任。这就是说,股东履行自身责任的权限非常具体,一般不涉及具体经营责任。如果说企业高管对企业具有直接责任,我们并没有企业高管对企业具有直接责任的具体化的依据,而只是停留在缺乏企业资本转换环节责任界定标准的委托关系。问题是这种委托关系,今天委托,明天就可以离开,这与企业的资本经营实践要求不相符合。正像前面已介绍的,易于导致对企业责任的落空。因为如果企业按分工投资,并委托专业人员开发、专业人员携成果搞同业竞争,此时企业内部可能连一个说清楚该成果的人都找不到。企业的责任落实依托依据如何体现,就是一个问题。也就是说,对于这类问题,即便是诉讼法律,暂不考虑发展中的索源技术,企业内部除过仅仅知道立项时的一点信息外,对于包括市场商业秘密专利等知识产权,企业申述可能连一个懂或者说清楚的人都找不到(这种现象是存在的)。所以,按照目前企业领域的责任机制,企业维权的基础与实际对接依据的缺乏,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管钱者出纳的责任是明确的,但花钱者责任却没有明确的依据是个大问题)。

从一般理论中所能找到的与企业资本有关的概念,基本表现为股本金、借贷资金、物化资本、无形资产、人力资本等。也就是说,企业中存在着这几种资本表现形式。如果我们以此来判断责任问题,会不难看出,物化的资本几乎不存在责任落实问题。股本金的责任也是落实的,因为它在企业注册时按规范到位即便是未到位也有规范的约束基准,是企业存在的前提。借贷资本也非常客观实际的反映着企业对其的责任。那么,企业的责任到底由谁来负,按照目前的现实,我们很难有明确的结论。与企业有关的人,除过环境因素外,其他几乎都包括在企业的社会责任对象里,但对企业的责任承担对象,却并不明确。也就是说,企业的具体业务运行责任对象主体到底是谁,从实践来看,除过企业资本资源配置环节,在企业资本内部再投资配置环节后,只能是企业中消耗投资资本,从事企业业务具体运行活动的人。而且结合实践来看,从事企业具体业务运行活动的人,总是在企业领导与员工概念之间选择责任与利益。所以,要清晰确保企业责任承担者的客观落实,我们需要切合客观实际的清晰出谁是企业的责任主体。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依托基础都不存在,企业环境的公平性就缺乏存在依据。当然了,我们也试图通过此分析,得到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繁荣发展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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