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分配异议之诉视野下的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的确定及优先权问题

案例检索集散地 2023-12-19 11: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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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是案例分析文章总第228篇民事类 实体与程序相结合

主题是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第4篇之最高额抵押数额第1篇

法条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2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物权法》(失效)第20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

《民法典》第42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

《查扣冻规定》(2021版本)第25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当事人中:

绿色字迹为争议之诉被告或原告方,最终结果是胜诉亦或是部分胜诉

黄色字迹基本为第三人,或者是原告亦或者是被告。一般是被执行人

红色字迹为争议之诉被告或原告方,最终结果是败诉亦或是部分败诉

特别提示

本案案发时间,以及审理终结均发生在《民法典》颁布之前。进而就“物权篇”里的最高额抵押数额的确定以原案情为蓝本,以最新的《民法典》为参照,结合修改后《查扣冻规定》(2021版本)第25条进行旧案新读。

提出问题(作者提炼、原创撰写)

最高额抵押权的适用场景,经常发生在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时,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在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即不可预知的究竟发生多少数额、但会限定在最高数额下时,发生的抵押关系。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上述在最高额的限度下,什么情形发生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更为深层次的问题是,当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并延后作为执行人与其他普通债权人在就执行过程中发生执行优劣争议时,银行所主张的抵押优先权如何析定?

裁判要旨(作者总结、原创撰写)

在执行过程中,当存在多方执行人时,就法院做出的执行分配方案,某一方执行人亦或被执行人均可提出异议。上述异议的相对方继而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应就争端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从而就案件争议进入了实体审理的阶段。上述情形就是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操作路径。

单就“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现行法律已达到统一共同认定标准,即以“知道或应当知道”为价值判断标准,而非此前“被查封、扣押”的事实判断标准。

继而,抵押权人尽可能完成证明自己不知道或不可能的知道的反证标准时,即使发生查封、扣押的事实,法院对查封、扣押后续的在最高额限度下发生的抵押权实现究竟有没有优先权也需进行价值判断。

案例索引

①普通债权

林荣达(第三人)(被执行人)欠王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钱。

2011年7月15日王光申请法院冻结林荣达银行存款5723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

判决生效后,王光向福建高院申请执行

②最高额抵押债权

此前

2010年5月18日,荣达公司(借款人)与上杭农商行(贷款人、抵押权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荣达(抵押人)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

⑴从2010年5月18日起至2013年5月17日止,由贷款人在最高额贷款余额1200万内

⑵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可能,对借款人分次发放贷款。

③担保物权实现

2013年6月13日,上杭农商行为实现担保物权,提起诉讼。

法院作出(2013)杭民特字第3号民事裁定:

对被申请人林荣达、吴思琳的房地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上杭农商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及借款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④法院分配方案

2014年8月25日福建高院作出(2013)闽执行字第1号《财产分配方案通知书》。

财产分配方案表载明:

⑴已拍卖被执行人林荣达存量房变现款为2025万元;

⑵抵押权人上杭农商行债权总额1454.487985万元,本次分配金额1454.487985万元;

⑶普通债权人王光债权总额6715.542336万元,本次可分配金额570.512015万元。

⑤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王光向福建高院提出《对财产分配方案的书面异议》。2014年10月15日,王光向福建高级院提起本案诉讼

1.纠正福建高院(2013)闽执行字第1号财产分配方案,确认上杭农商行的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将分配给上杭农商行的执行款1454.487985万元分配给王光;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上杭农商行承担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福建高院(2016)闽民初42号

结果:

一、撤销福建高院(2013)闽执行字第1号财产分配方案

二、确认上杭农商行对荣达公司的债权本金1200万元及尚欠利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王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理由:

上杭农商行的债权1454万余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物权法》(失效)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1.上杭农商行与林荣达等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但案涉抵押物已于2011年7月21日被法院查封,此时,上杭农商行的最高额抵押债权已经确定。

2.上杭农商行在此后于2012年5月28日、6月20日、9月19日、2013年1月9日向荣达公司发放的贷款合计1200万元本金及利息不应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应认定为普通债权。

◉上杭农商行上诉

二审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787号

结果: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撤销福建高院(2013)闽执行字第1号《财产分配方案通知书》

三、驳回王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理由:

一、本案属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审理范围

王光作为债权人对福建高法院作出的《财产分配方案通知书》有异议,提交书面异议未得到支持后,在法定时间内,以与其书面异议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上杭农商行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二、上杭农商行最高额抵押权的债权何时确定(作者重新结合最高法审判思路,结合《民法典》改写)

1.《民法典》第423条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抵押权人:

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时确定;

《查扣冻规定》第25条规定了

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自此,债权数额不再增加。

2.本案中

►查封时间

案涉抵押房产于2011年7月21日被人民法院查封

►通知情况

且未通知抵押权人上杭农商行,

►贷款履行情况

荣达公司与上杭农商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最后到期日为2013年5月17日,上杭农商行在案涉抵押房产被查封后于2012年5月28日、6月20日、9月19日,2013年1月9日四次向荣达公司发放贷款共计1200万元。

►荣达公司的资金状态

荣达公司与上杭农商行共发生过十三笔贷款,前九笔贷款均已偿还完毕,即在上杭农商行向荣达公司发放贷款的过程中,荣达公司并未出现不能按时还款或者停止付息等资金异常情况,

►上杭农商行履职判断

上杭农商行也基于荣达公司的资金正常状态从而在《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额度范围内继续发放贷款,并不存在过错。

►法条适用

源于

设定最高额抵押权主要目的是为连续性融资交易提供担保,提高交易效率,若在贷款还款没有异常情况下,要求最高额抵押权人在每次发放贷款时仍要对借款人或抵押物的状态进行重复实质审查,则有违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的立法目的。

基于《查扣冻规定》(2021版本)第25条第一款

因此,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的确定应当以人民法院查封抵押物且抵押权人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为准。

3.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杭农商行在最高额抵押期限和范围内发放1200万元贷款前知道案涉抵押房产被查封的事实

本案中,人民法院向上杭农商行才溪支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民事裁定书不能视为上杭农商行已经知悉案涉房产被查封的事实。

①首先才溪支行是上杭农商行的下属支行,其并非案涉《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向才溪支行送达财产保全裁定及协助冻结林荣达的银行账号的通知并不能当然视为已向上杭农商行通知案涉房产查封的事实。

②其次,才溪支行虽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基于银行业的经营特殊性,其与单位的内设部门不同,支行在授权范围内有一定的自主经营管理能力,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才溪支行有代表上杭农商行接收相关法律文书的权限和职责。

③最后,法院送达给才溪支行的(2011)闽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为“裁定冻结林荣达银行存款5723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才溪支行签署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针对的也是查询并冻结林荣达的银行账户等事项,不能苛责才溪支行应从该裁定书及相关通知书中推断出法院要查封案涉上杭农商行已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两处房产,更不能据此推定上杭农商行知道案涉房产已经被查封的事实。

实务总结

一、2021年开始适用的《民法典●物权篇》已就最高额抵押权的数额如何确定做了新的修订。其中就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中第四款,把原来的《物权法》(失效)“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修改为“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列图释明对比:

《物权法》(失效)第206条

《民法典》第423条

法条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视角

事实判断(理解为:事实发生了,数额就确定了。不需要相互举证。)

价值判断(理解为:需双方相互举证,从而做出价值判断。以证据为依托,做出公允判断)

立法评价

对抵押权人有失偏颇

更具合理性,对每一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到了前后照应和督促

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操作指引示意图

关键词

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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