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改判●未经追认,夫妻一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能阻却执行

案例检索集散地 2023-09-03 12: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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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是案例分析文章总第209篇民事类 实体与程序相结合

主题是执行异议之诉第120篇之日常家事代理第1篇

法条适用:《民法典》第172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1060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当事人中:

绿色字迹为被告或原告方,最终结果是胜诉亦或是部分胜诉

黄色字迹基本为第三人,或者是原告亦或者是被告。一般是被执行人

红色字迹为被告或原告方,最终结果是败诉亦或是部分败诉

提出问题

日常家事代理行为意在保护婚姻家庭,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但不可回避的问题是:易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权、表见代理等诸多制度混淆。

进而,夫妻对日常家事代理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在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

今天讨论的话题是:执行异议中,夫妻一方单独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执行和解协议属民事合同,判断和解协议效力应受合同效力规范的调整。

在实务中,若夫妻一方擅自以另一方名义签订的和解协议,因未得到权利人追认,不能产生阻却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

案例索引

①成功(申诉人)、王飞(表见代理人)为夫妻共同债权人与南凯公司(被执行人)借款纠纷,法院生效判决:南凯公司偿还成功、王飞欠款700万及利息

②2005年2月25日,成功、王飞申请执行

2007年8月16日,王飞以夫妻二人名义和南凯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了还款金额及承诺承担协议有效的保证责任。

2007年10月30日,王飞向南凯公司出具收据,载明

本人王飞合计收到南凯公司和解款600万元整

③执行中法院查明,成功、王飞已于2003年11月24日在香港解除婚姻关系,2007年成功在医院治疗且处于昏迷状态。

2011年7月4日,法院依王飞申请作出判决

宣告成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成功的女儿成清晓为成功的监护人

④2011年9月1日,王飞、成功监护人成清晓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法院恢复执行,发出1079号恢复执行通知书

⑤南凯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且已执行完毕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深圳中院(2012)深执异字第45号执行裁定

结果:驳回南凯公司异议请求

◉南凯公司复议

二审法院:广东高院

结果:撤销深圳中院45号裁定和1079号通知

理由:

1.执行程序中对于是否恢复原法律文书的履行,执行审查权只审查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已经履行

2.对有关和解协议的其他争议问题,包括是否违反法律和当事人意愿、是否无效或可撤销等实体法律关系问题不应直接审查

◉成功向最高法申诉

再审法院:(2013)执监字第49号

结果:撤销二审裁定,维持一审裁定和通知

理由:

执行程序中的和解协议仍然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民事合同,其效力应受法律关于合同效力规范的调整。

本案中涉及的执行和解协议不发生效力

一、本案债权是成功与王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为两人共同共有债权。进而,王飞必须取得成功的同意或者授权,才能处分该债权。

从查证事实着,在签订和解协议时,王飞并无成功的委托授,而是以成功篮护人的身份间接代替成功进行意思表示。

二、成功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判断一个自然人是否有行为能力,必须由人民法院经过特别诉讼程序确定,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权认定。

无论王飞还是南凯公司都不得仅凭医院的诊断证明,来确定成功是否属于无行为能力人。

三、即使假定和解协议签订时成功为无行为能力人,判断王飞是否存在监护人的资格,能否行使法定代理权?其与成功是否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其关键所在。

1.王飞和成功已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判决离婚, 王飞已不应具有监护人资格。

2.即使其具有监护人资格,并不意味其当然就能够成为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本案所涉和解协议签订时,成功尚有成年子女成清晓,不能当然认为王飞为监护人。

四、王飞擅自以成功名义签订的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前提是因被代理人的行为导致相对人误以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本案中

1.声明和成功存在婚姻关系以及出具相关证明均是王飞所为,没有证据证明成功曾经以某种方式向南凯公司表明过王飞有代理权,也没有证据证明因为成功的行为导致南凯公司信赖王飞有代理权。

2.当王飞已经向南凯公司出具相关材料表明成功可能为无行为能力人时,南凯公司应当要求王飞出具认定成功为无行为能力人和指定监护人的相关法律手续,但其却没有要求,存在明显的过错。

同时,亦应指出,声明存在婚姻关系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能表明声明人有代理权。

3.交易相对人对夫妻一方处理共同财产的信赖利益保护,仅限于为日常生活需要处理财产的情形。

本案和解协议中,王飞处理本息总额超过700万元共同共有债权的行为,显非为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范围。

关键词

表见代理

监护权

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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