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生效判决期间获得利益后判决又被撤销,获益构成不当得利

案例检索集散地 2023-09-25 19: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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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是案例分析文章总第210篇民事类 实体与程序相结合

主题是不当得利之诉第3篇之非给付型第2篇之权益侵害型

法条适用:《民法典》第985条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当事人中:

绿色字迹为被告或原告方,最终结果是胜诉亦或是部分胜诉

黄色字迹基本为第三人,或者是原告亦或者是被告。一般是被执行人

红色字迹为被告或原告方,最终结果是败诉亦或是部分败诉

提出问题(作者提炼)

民法领域中,不当得利被放在债权篇视野下讨论。

在认定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时,“没有法律根据”这一要件是最关键的判断标准。

“没有法律根据”规范的给付型不当得利通常较好理解,即“给付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形下,给付者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纷繁复杂的民事行为并非能够全部包含上述行为的法律架构,学理上还为除上述情形之外设定了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类型。主要有三种典型的情形:①权益侵害②费用支出③求偿

今天我们具体讨论非给付型之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

裁判要旨(作者总结)

在认定构成权益侵害不当得利时,无法律根据可以理解为“无权益变动之约定或法定事由”。

进而,如法定事由(举例:生效判决)又被再审予以否认,同样应当认定不存在法律根据。

继而,构成不当得利。

案例索引

①皇族公司基于海南高院作出的(2003)琼民二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在与金南华实业争夺案涉佛像所有权时,获得胜诉。

②后皇族公司把上述佛像所有权转让给香山公司。由后者占有、经营案涉佛像

③后最高法撤销了海南高院(2003)琼民二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从而,皇族公司自始不享有案涉佛像所有权

④金南华实业以“不当得利”起诉香山公司

法院判决

最高法:(2022)最高法民终27号之三

结果:香山公司构成非给付不当得利中的权益侵害不当得利

理由:

一、香山公司占有、经营佛像并获取收益没有合法根据

1.通过案例说明皇族公司取得案涉佛像所有权因缺乏合法依据,导致其于2003年12月25日与香山公司签订《协议书》将案涉佛像转让给香山公司属无权处分行为

2.上述处分行为未经案涉佛像的所有权人金南华公司追认,因而对金南华公司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3.(2017)最高法民再101号民事判决认定香山公司协议受让案涉佛像期间亦不构成善意取得

二、香山公司获益与金南华公司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香山公司在占有、使用案涉佛像期间利用佛像进行经营活动,获得了相当的收益。

2.案涉佛像在2003年12月22日之前由金南华公司占有阶段以及强制执行给皇族公司后由香山公司占有阶段一直供奉于观音阁内,香山公司承继了金南华公司在该处经营案涉佛像的权益。

3.如果不是香山公司的经营行为,利用案涉佛像从事经营活动并收取利润的主体则为金南华公司。

三、金南华公司确因享有案涉佛像的所有权但未能占有并利用案涉佛像从事经营活动,其受有消极损失,即应当增加的利益没有增加

实务总结

▶︎不当得利整体知识架构

本图转载姚明斌教授

❖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区别

类型

案例

功能

要件

排除

(986

988)

给付型不当得利

法律上原因自始不存在

误偿他人之债

调整欠缺债之关系上给付目的之财产变动

1.受利益

2.基于他方“给付”(有意识有目的的增益其财产)

3.无法律上原因

985

法律上原因嗣后不存在

买卖合同附解除条件,其条件成就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权益侵害不当得利

无权占用他人之物

权益保护:保护所有权等权利的继续作用

1.受有利益

2.非因给付(侵害权益)致他人损害

3.无法律上原因:无保有该权益归属的合同关系或法律依据

支出费用不当得利

误认为他人之物为己有而为修缮

权益调整

1.~

2.(他人对其物支出费用)

3.~

求偿不当得利

清偿他人债务

1.~

2.(因他人清偿免除债务)

3.~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基本理论

概念

受益非系本于受损者的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类型

权益侵害不当得利请求权

占用他人土地,比如本案占用佛像

支出费用不当得利请求权

误他人之物为已有而为修缮

求偿不当得利请求权

清偿他人债务

权益介入型或者权益侵害不当得利,它或许是基于得利人乙自己的行为,或许是基于第三人的行为,或许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导致得利人乙取得了本应专属于权利人甲的利益,从而打破了财产法上本应归属于甲的这种财产秩序安排,如果没有法律根据,那么就应该返还。

❖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的区别

功能

请求权基础

内容

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

去除所受利益;权益保护的继续作用

1.成立“不当得利”

2.不以受益人有过错、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为要件

返还所受利益

侵权行为

填补损害

1.以不法性为中心的权益区别保护

2.侵权行为四要件

损害赔偿

1.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

2.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

关键词

不当得利

非给付型

权益侵害型

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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