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司法解释《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的来龙去脉

案例检索集散地 2023-08-29 12: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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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是法律、司法解释、个案批复等规范性文件解读第4篇

主题为:民事类执行篇第3篇

出台背景

1.“执行难”是难题,是百姓最为强烈的问题。

2.特别是有的被执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从事高消费行为大肆挥霍,既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对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构成了严重挑战。

3.我国征信体系尚不健全,为惩治这些“老赖”,一些地方法院尝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相关规定,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立法目的

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避免其恶意逃债,最终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效地维护司法的尊严与权威。

原文与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解读】限制对象与时间节点

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解读】与直接执行措施的区别

限制高消费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

执行分类

间接执行措施

直接执行措施

目的

对被执行人产生心理压力,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尽快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防止其隐匿、转移、处分财产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解读】范围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解读】在本项列举之外的其他场所,如果从事的是社会大众所公认的高消费,也应被禁止。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解读】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最终是否会导致其财产减少,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不影响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解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被执行人从事的行业、案件执行的具体需要等因素,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标准。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解读】限制的是被执行人“高消费”,而非“消费”。因此,为经营必需而购买车辆,不应被禁止。何谓经营必需,则应由人民法院结合当地经营发展水平、被执行人的情况等因素具体判断。

(六)旅游、度假;

自然人

不得以其财产旅游、度假

单位

不得以单位财产组织员工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解读】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之前,其子女已经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不宜勒令退学,因为就读行为在被执行人负担义务之前,其并不存在抵触法定义务之故意,而且退学一般来说并不会增加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勒令退学殊无意义。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四条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解读】

启动

两种观点:

①应取消限制高消费的申请、审查和决定程序,限制高消费令应普发。

②应当保留限制高消费的申请程序,限制高消费令不宜普发

最高法最后裁决:

限制高消费令并不一定适用所有的案件,故不宜普发

时间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

①在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时一并提出

②在递交申请执行书之后,单独提出限制高消费的申请。

③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结果

合理的期限内及时审查

①申请成立的,向被执行人下发限制高消费令

②申请不成立的,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救济

主体:

①申请执行人

②被执行人

路径:提出书面异议或者申请复议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解读】格式名称

“限制高消费令”

签发主体

执行法官作出决定

报执行局负责人审核

由执行法院院长签发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解读】协助与公告

第七条

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解读】费用承担

第八条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解读】必要解除

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解读】担保解除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解读】监督措施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解读】法律责任追究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

限制消费令

法律责任

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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