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是法律、司法解释、个案批复等规范性文件解读第2篇
主题为:民事类执行篇第1篇
批复原文法释(2016)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已于2015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2015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8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咸宁市广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咸宁市枫丹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的请示》(鄂高法〔2015〕29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缘起(出台目的)〖案件起因〗
①黄冈中院执行广泰公司与枫丹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将枫丹公司竞拍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到广泰公司名下。
②后广泰公司向执行法院出具书面结案申请
③黄冈中院于2012年7月30日做出结案通知,全部执行完毕,通知执行结案。
2012年8月9日该通知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广泰公司。
④2015年1月6日,广泰公司依照《民事诉讼法》(2022)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认为
本案执行中枫丹公司仅将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广泰公司名下,而调解书第七项确定的200万元违约金至今未执行到位,执行结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撤销结案通知,继续执行。
⑤广泰公司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时距离执行结案日期已过去两年多时间,黄冈中院因此对是否受理该执行行为异议,产生了很大分歧特就当事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期限及当事人超出上述期限提出异议,应如何救济的问题向湖北高院请示。
法院推动修法湖北高院:湖北高院审委会讨论
多数意见
少数意见
参考民事诉讼中起诉和申请执行的相关规定,提出此类异议应限定在人民法院采取终结执行措施后两年内。期限过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监督进行救济;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此进行规定,不应设定期限。
最高法定夺确定六十日的除斥期间
理解与适用❖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期限的性质应为不变期间,而非诉讼时效
执行异议期限
诉讼时效规范的行为
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救济措施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因而寻求司法救济
案件受理标准的确定,应当由法院主动审查
作为抗辩事由提出,法院不能主动审查
❖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基于该期限不变期间的性质,超过该期限的法律后果为提出异议权利的消灭。
❖具体期限的确定(权利义务平衡的产物)
1.既要保证执行迅速推进,维护社会关系对财产的处分的确定性
2.异议期限也不宜过短,应当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保障其有充分的机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申请质量。
3.执行异议期限制度与执行监督程序相互衔接
①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再审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②如果将来当事人申请执行监督也要在类似期限内提出的话,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期限应当明显短于这一时间,以利于两者衔接。
③《批复》确定了六十日的期限,较好地平衡了执行效率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的要求
❖期限起算点
需要兼顾了执行程序终结与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的双重要求
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
未收到法律文书,包括无需制作法律文书和虽然发送却未送达等情形
应当自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算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做出终结执行行为之日起算
❖后延
1.超过《批复》规定的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并不代表当事人失去了对执行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救济途径。如果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确实存在错误需要以恢复执行程序进行救济的,尽管期限届满后所提执行行为异议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仍可以向执行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处理。
2.在执行领域中,存在着恢复执行制度,终结执行后,出现法定情形时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需要撤销此前的终结执行行为。
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一旦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立即申请恢复执行,不需要撤销此前的终结执行行为。而对于那些并没有发现财产线索,但是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身不符合规定的,则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经审查后终结执行行为确有错误的,撤销终结执行行为,恢复原执行程序。
摘自节选:《人民司法(应用)》文 / 刘贵祥,潘勇锋 /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