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是案例分析文章总第178篇民事类实体与程序相结合
主题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105篇之房产第60篇.
法条适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
当事人中:
绿色字迹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告或原告方,最终结果是胜诉亦或是部分胜诉
黄色字迹为第三人,或者是原告亦或者是被告
红色字迹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告或原告方,最终结果是败诉亦或是部分败诉
提出问题(作者提炼)在执行异议中,关于《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第三个构成要件,“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按照字面意思,非常好把握。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生活中事情变化莫测,如果支付的价款通过“以房抵债”的形式予以支付,法院又将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作者总结)在合同交易过程中,虽然涉及多方当事人,但仍为同一法律关系服务的情形下。如所得结论且为唯一性。并能够证明其证明目的时,法院应当适用法律规范,做出正确判决。
案例索引①2012年5月15日,鼎立置地(被执行人)(第三人)对案涉住房进行预售
②2013年5月20日,鼎立置地以其的在建工程为与长城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长城公司并办理抵押登记
③2013年9月27日新能源公司承接鼎城公司项目工程,封XX在新能源公司委托代理人处签字。
④因鼎城公司不能支付工程款,鼎城公司、封XX、封天国(封XX的儿子)(阻却执行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鼎立置地签订了《付款委托书》
约定封XX同意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委托鼎城公司支付封天国购买鼎立置地“地中海蓝湾”XXXX房产,委托付款金额合计132.5万元
⑤2017年1月9日,封天国与鼎立置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封天国购买鼎立置地开发的地中海蓝湾XXXX号房屋,套内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单价6069.45元,总价1325629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该合同第四条载明房屋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长城公司”。
2017年1月9日,鼎立置地向封天国出具《收款收据》载明:
“地中海蓝湾二期XXXXX房款,金额1325629元”。
⑥2017年1月12日,鼎立置地向物业公司出具《房屋交付通知书》载明:
“现有地中海蓝湾二期XXXX号住宅、车位业主封天国已与我司办理完相关手续,请贵公司凭借《通知书》办理入伙相关手续。封天国在业主签字处签字按手印”。
⑦2017年5月24日,法院受理了长城公司申请执行鼎立置地债权一案,并查封了前述抵押房产。
⑧2017年11月29日,长城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衡珹公司(申请许可执行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⑨封天国提出执行异议
⑩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衡珹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5民初181号
结果:准予继续执行
理由:
1.鼎城公司是否向鼎立置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封天国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2.即便《结算确认书》属实,封XX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新能源公司将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权利让渡给了封XX或者事后新能源公司对《付款委托书》中所涉及的款项支付行为予以追认。
3.虽然鼎立置地出具了《交付通知书》,但根据商品房交付习惯来看,还应有水电气开通手续、维修基金、契税缴纳等相应支付凭证。
◉封天国不服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859号
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理由:
1.封天国基于其父亲封XX抵偿工程款为目的拟受让案涉房屋的意思表示明确,是以物抵债的实际履行方式,双方之间的以物抵债法律关系并未因此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2.封天国在完成对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之前,其享有是未来据实抵债的债权请求,封天国与鼎立置地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形成优于其他债权的利益。
3.从《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来看,该条意欲保护的权益,均是真实的买受人基于购买不动产之目的而成立的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所形成的针对该不动产交付及权属变动的债权,而以物抵债协议中物的交付,并不能改变所谓“买受人”在本质上是相对于“出卖人”的普通金钱债权人的地位,因此,以物抵债协议中的“买受人”,与前述法律规定的保护对象范围并不相符。
◉封天国不服
再审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99号
结果:
一、撤销二审和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衡珹公司的诉讼请求
理由:
1.封天国与鼎立置地于2017年1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于案涉房屋查封之前签订。
2.封天国虽基于其父封XX承包鼎城公司与新能源公司之间的工程,以工程款支付案涉房屋购房款,且封天国不仅与鼎立置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书面形式表明其购房意愿,亦于诉讼中陈述其购房目的,并提交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房屋使用说明》、物业费收据、用电卡等佐证其具有真实的购房目的。
3.封天国提交的证明其宜宾市翠屏区范围内名下无住房。
实务总结民事法律关系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发生转变。在双方已经就旧的债权债务完成结算、签订新的房屋买卖合同、出具收据、实际占有等情形下,债权债务关系完全可以变更为商品房买卖关系,工程价款抵顶可以作为商品房价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关键词以房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