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是案例分析文章总第174篇民事类实体与程序相结合
主题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107篇之房产第62篇.
法条适用: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中:
绿色字迹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告或原告方,最终结果是胜诉亦或是部分胜诉
黄色字迹为第三人,或者是原告亦或者是被告
红色字迹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告或原告方,最终结果是败诉亦或是部分败诉
提出问题源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或者确实也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此时如何严格按照《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作为案外人不能阻却执行的民事权益。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案件的判决结果并不能被人所接受时,法院最终将如何判决?
裁判要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的第25条至第28条规定应当理解为并未穷尽案外人可以阻却执行的民事权益类型,即符合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执行异议能够成立;不满足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异议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请求也未必不成立。
当判决结果与案件事实想冲突时,即案外人对案涉房屋未能办理过户导致被法院查封不存在过错,由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有违公平原则。此时,法院应突破法条限制,基于公平价值原则,做出更为合理的判决。
案例索引①1999年6月22日,饮食公司(第三人)购买浙江饭店公司(第三人)的大楼一、二、三层楼的房产
②1999年7月26日,浙江饭店公司、饮食公司与前进公司(阻却执行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签订《协议书》一份,达成协议。保留底层约133平方米一店面房,仍给前进公司作为营业房
③期间,由于历史原因,存在房屋面积误差及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等问题。
④2014年6月27日,浙江饭店公司以涉案房产办理不动产抵押其与渤海信托公司签订的借款本金50000万元提供担保。
⑤渤海信托公司将上述债权移交给稠州银行(申请许可执行人)(原告、上诉人)
⑥因浙江饭店公司未能偿还债务,稠州银行诉至法院。获得就债权及实现享有涉案房产优先受偿权。
⑦前进公司提出执行异议
⑧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稠州银行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初6号
结果:驳回稠州银行的诉讼请求
理由:
前进公司可以阻却稠州银行基于抵押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先前事实及合同履行
①前进公司在1997年浙江饭店大楼改建前就根据杭州市商业局的安排,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原址所建的营业用房;
②后因浙江饭店大楼改建、房屋被拆除而无法使用;浙江饭店大楼改建后,在前进公司继续要求在原址经营的情况下,经杭州市商业局协调,由饮食公司牵头,前进公司、饮食公司与浙江饭店公司于1999年7月26日签订《协议书》,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前进公司。
2.不同常规
①前进公司购买案涉房屋、支付合理对价并继续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后因政策原因,案涉房屋无法单独分割办证,前进公司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②前进公司购买案涉房屋并非普通的商品房买卖行为,有别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
3.并非穷尽
①前进公司因浙大楼拆除重建而搬离案涉房屋、在建成后购买案涉房屋等均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所为
②其后续购买案涉房屋、支付全部房款并占有使用案涉房屋远早于稠州银行对案涉房屋取得的抵押权。
③对案涉房屋未能办理过户导致被法院查封不存在过错,由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有违公平原则。
二审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755号
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理由:
源于案涉房屋无法单独分割办证系因政策原因,前进公司对此不具有过错。一审法院综合本案事实及历史因素,认定前进公司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可以对抗稠州银行基于抵押权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并无不当。
实务总结《民法典》第6条确立了公平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其贯穿于民法的各个部分。公平原则表现为交换正义、归属正义、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等具体类型,而它们又各自透过一些具体的民法制度加以实践。
公平原则,一是针对民事主体而言,要在公平、正义理念指导下进行民事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二是民事主体一旦发生纠纷,法官也应当秉持公平、正义理念来定分止争,公平、合理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之间,民法首先要维护的是形式公平(保 证民事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应享有的公平对待),并兼顾实质公平(利益分 配符合社会主流正义的要求),但这并非意味着对实质公平的否认,因为“公平”始终是一种价值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民 法优先保护形式公平,寄希望于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形式公平来捍卫正义,实现实质公平。
关键词执行异议
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