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释明●首封债权人对侵害其权益的执行终结行为可提执行异议

案例检索集散地 2023-08-19 12: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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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是案例分析文章总第203篇民事类 实体与程序相结合

主题是执行异议之诉第116篇之利害关系人第2篇.

法条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当事人中:

绿色字迹为被告或原告方,最终结果是胜诉亦或是部分胜诉

黄色字迹基本为第三人,或者是原告亦或者是被告。一般是被执行人

红色字迹为被告或原告方,最终结果是败诉亦或是部分败诉

提出问题(作者提炼)

轮候查封的后续查封权利人基于与同一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进而法院终结执行的,首封权利人是否可以对该终结执行裁定侵害其首封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该裁定。

此外,首封权利人对具体执行数额如何计算?

裁判要旨(作者总结)

多数债权人的普通债权,应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在具体分配案款时,财产保全的顺位与保全的金额应结合起来一并考虑,二者不可分割。

债务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随着时间的推移,最终执行数额应以数额增加后的数额定夺。

案例索引

①嘉信公司(被执行人)欠章萍(利害关系人)650万元及利息。浔阳基层法院2017年9月20日查封嘉信公司17套房产

②江西高院于2020年12月29日向浔阳法院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内容:

1.江西高院和九江中院于2017年10月16日对嘉信公司名下土地进行了首顺位查封,对17套房产进行了第二顺位查封。

2.浔阳法院涉执行案件申请标的金额较小,首顺位查封的上述17套房产涉及金额较大,且在建未完工房屋又无法分割,已属于超标的查封无法处置。

3.为集中统一执行财产相关的案件,实现财产利益的最大化,将依法保障浔阳法院对首顺位查封上述17套房产涉执行案件的财产参与分配权。

③另案生效判决,城投公司(申请执行人、复议申请人)获得对九江银行、嘉信公司执行标的为14178.23万元执行权。

④2021年5月17日,城投公司与九江银行、嘉信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鉴于江西高院已经将嘉信公司17套房产裁定以11000万元的价格以物抵债给了城投公司,城投公司为此出具承诺,待章萍与嘉信公司、九江银行诉争解决后,按最终生效法律文书的结果向章萍支付嘉信公司对章萍相应欠款。

⑤江西高院作出(2019)赣执56号之四执行裁定,终结(2019)赣执56号案件的执行。

⑥章萍提出执行异议,以裁定侵害其首封权为由,请求依法撤销(2019)赣执56号之四执行裁定,(2019)赣执56号案件继续执行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江西高院(2021)赣执异5号执行裁定

结果:

一、撤销该院(2019)赣执56号之四执行裁定

二、(2019)赣执56号执行案继续执行

理由:

一、章萍对嘉信国际公馆17套房产分配债权的具体数额

1.章萍对嘉信国际公馆17套房产查封时间早于城投公司的查封

2.数额应依据执行依据为浔阳法院在对嘉信国际公馆17套房产续查封中,所附执行裁定冻结、查封财产的金额随着时间的推移,由900万元、950万元,直至2020年4月1200万元。

二、江西高院仅依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裁定终结案件执行,侵犯了章萍是嘉信国际公馆17套房产分配的债权人对首封权。

◉城投公司申请复议

二审法院:(2022)最高法执复19号

结果:维持一审裁定

理由:

一、轮候查封的理论

1.《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2.创设轮候查封制度,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保障在后主张权利债权人的权益,防止债务人利用法律漏洞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责任;主要作用在于确保轮候查封债权人能够取得在先查封债权人从查封物中所得利益的剩余部分。

3.《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4.上述法律规定都明确了对于多个债权人的普通债权,应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5.在具体分配案款时,财产保全的顺位与保全的金额应结合起来一并考虑,二者不可分割。保全顺位决定了债权清偿的先后顺序,保全金额则决定了顺位在先的债权人在多大范围内受偿。如果抛弃保全金额,仅考虑保全顺位,顺位在后的轮候查封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财产保全、轮候查封等制度将失去意义。

二、章萍就17套房产变价款应受偿的金额问题

章萍系首封债权人,与城投公司对嘉信公司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应优先于城投公司受偿。

2.随着时间的推移,嘉信公司等依生效判决应偿付章萍债务金额不断增加,故查封金额由900万元、950万元,直至2020年4月1200万元。

三、(2019)赣执56号案件应继续执行

1.章萍是嘉信国际公馆17套房产的首封债权人,在浔阳法院将案涉房产的处置权移交江西高院时,也明确要求依法保障章萍作为首封债权人的权利。江西高院在执行中明知存在首封债权人、且首封债权人尚未获得清偿的情况下,裁定终结(2019)赣执56号案件的执行,确有不当。

2.城投公司虽然已经向江西高院账户转入900万元,但如上分析,章萍优先受偿范围为1200万元,城投公司以其已经向江西高院转入900万元、能够充分保证章萍的权利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理据不足。

关键词

首封权

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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