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是法律、司法解释、个案批复等规范性文件解读第3篇
主题为:民事类执行篇第2篇
批复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6〕6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解决法院首封处分权与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债权冲突问题的请示》(闽高法〔2015〕2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
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
三、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四、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此复。
缘起(出台目的)❖(先来后到原则)
执行程序中,应由首封法院处分查封财产。
但存在首封法院迟延处分查封财产的行为,有制度不协调的因素,也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
❖关键问题在于
查封财产上存在其他顺位在先的优先债权:担保物权、优先权保障的债权
❖落空与破局
如果首封法院迟延处分财产,就会损害到优先债权人的利益,优先债权制度的目的将会落空。如何破局?
❖目的
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查封财产处分权冲突”的问题。
❖基本思路
保障实体法上优先债权制度的实现,兼顾执行程序法上首先查封制度的价值,在协调实体法与程序法制度的基础上,以“批复”的形式,“短、平、快”地解决实践中的主要问题。
条文解读第一条:确立了处理争议问题的一般规则
原则:首封法院处理
《民诉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
只有首先查封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查封
轮候查封并不产生查封的效力,只有在先查封被解除后,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才能转为查封
只有首先查封法院才具有对查封财产的处分权
例外:移送(首封法院➡︎➡︎➡︎优先债权法院)
移送条件:以下同时满足
依据
优先债权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
程序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进入了执行程序
时效
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经超过了60日
事由
首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
优先债权的主要类型
①抵押权担保的债权
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③质权、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
第二条:移送执行的程序性事项
优先债权法院商请➜➜➜➜首封法院移送
第三条: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财产的处分与分配
手续
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分配
该财产上存在的各个债权,无论是优先债权还是普通债权,都应该予以清偿
首封债权尚未生效
按照其清偿顺位预留出相应份额
第四条:争议协调解决的途径
共同上级法院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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