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实质审查

案例检索集散地 2023-08-19 12: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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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是案例分析文章总第204篇民事类 实体类与程序类

主题是执行异议之诉第128篇之利害关系人第1篇.

法条适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2020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中:

绿色字迹为被告或原告方,最终结果是胜诉亦或是部分胜诉

黄色字迹基本为第三人,或者是原告亦或者是被告。一般是被执行人

红色字迹为被告或原告方,最终结果是败诉亦或是部分败诉

提出问题(作者提炼)

分属不同生效判决的执行人共同指向同一被执行人时,基于依托的权利基础各不相同。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争议。

除此之外,还存在如何判断异议人是利害关系人亦或是案外人的问题?继而,还存在就执行异议人提出的终结执行行为的异议是否已过时效问题?

裁判要旨(作者总结)

源于各自依托的权利基础各不相同,不同生效判决的执行人共同指向同一被执行人时,不同轨道上的执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终结执行是否基于法定事由,该法定事由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等问题进行全面分析。进而就执行异议人提出的终结执行法定事由应进行实质审查。

此外,最高法批复单独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两主体提出的对终结执行异议时效做了60天的保护期。在区分好异议请求不属于“案外人”类型时,法院应及时受理,并做实质审查。

案例索引

①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宝驰公司(被执行人)A土地的在2014年8月13日设定的抵押权,2018年10月20日乐亭农信(申诉人、利害关系人)获取上述土地抵押权。

②另案生效判决宝驰公司支付东龙公司(执行人)合作资金及利润共计6181400元,东龙公司作为债权人以“以物抵债”的形式在2018年6月19日也获得A土地的抵押权,并支付了差价款10485153元。

③乐亭农信不服上述裁定,请求撤销并请执行回转

虽然东龙公司查封在先有优先处置权,但是没有考虑乐亭农信抵押权优先受偿的事实,反而将多余的款项退给了宝驰公司,该执行行为违法

法院裁决

►第一次

一审法院:唐山中院(2018)冀02执异972号执行裁定

结果:撤销(2016)冀02执539号执行裁定

理由:

1.乐亭农信并非(2016)冀02执539号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未收到该案件的终结执行裁定,故其对终结执行裁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应当自其应当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异议请求未超出期限

2.执行裁定未征得乐亭农信的同意而拍卖并裁定东龙公司取得案涉土地的财产权益,侵犯了乐亭农信的合法权益

◉东龙公司不服

二审法院:河北高院2019)冀执复432号执行裁定

结果:撤销(2018)冀02执异972号执行裁定,发回唐山中院重新审查

►第二次

一审法院:唐山中院(2019)冀02执异1087号执行裁定

结果:撤销(2016)冀02执539号执行裁定

理由:同上

◉东龙公司第二次不服

二审法院:河北高院(2020)冀执复12号执行裁定

结果:撤销唐山中院(2019)冀02执异1087号执行裁定

理由:

1.乐亭农信以物抵债裁定提出异议,是基于担保物权的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此时其身份应为案外人

2.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

3.乐亭农信提出异议时,本案执行程序已终结,其不能再对此裁定提出异议,可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另行主张

●乐亭农信不服

再审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550号

结果:撤销二审裁定;维持一审裁定

理由:

一、时效问题

1.乐亭农信系针对以物抵债、终结执行一并提出执行异议。

依照《执行异议复议规定》(2020年修正)第六条,该执行案件因以物抵债而终结执行,如果乐亭农信仅针对以物抵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确已超过了法定异议期限。

但是,依照

《最高人民法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乐亭农信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对本案终结执行提出异议,系于知道本案终结执行后的60日内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并未超出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期限

2.法院应当立案审查。对于该终结执行行为是否正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终结执行是否基于法定事由,该法定事由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等问题进行全面分析。

3.本案终结执行的原因是唐山中院裁定将案涉土地使用权交付给东龙公司抵偿了全部债务。

以物抵债系终结执行的原因行为,对于本案终结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应重点针对以物抵债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损害优先权人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实质审查。

河北高院仅以本案在案涉土地使用权流拍后以物抵债即已执行完毕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定条件,缺失对于终结执行法定事由的实质审查,适用法律错误。

二、异议的主张判断方向

1.乐亭农信是对案涉土地使用权的受偿顺序提出异议,进而主张应由其享有优先受偿。

因此,乐亭农信系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非案外人身份异议。

三、乐亭农信对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并可优先受偿应得到保护。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是法定期间,权利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31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以物抵债的,应当依法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实务总结

本案极具案例指引效果。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以下实务经验:

►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异议有60天的除斥期间。有专门就“批复”的解读。链接放在下面,读者可以自行阅读。《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的来龙去脉

►提出上述异议的主体明确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如何区分“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

利害关系人

案外人

依据

《民诉法》(2022)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

第五条

(1)他案债权人

(2)拍卖程序中的竞买人

(3)优先购买权人

(4)协助义务人

(5)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人

第二十四条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对象

基于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对执行法院的具体执行行为、采取的执行措施或者基于二者所作的某项法律文书,又或是其他使其程序性利益受损的行为。

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受侵害的人,亦即主张自己与执行标的享有一定物权的人,它们对执行标的主张的权利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

功能

纠正违法的执行行为

一是确权或者代位确权;

二是对法院应不应当停止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作出裁断。

关键词

执行异议

案外人

利害关系人

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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