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获的赃款 赃物如何处理的复函
财政部
(1981年8月24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81〕法研字第22号函转来你院《关于查获的赃款赃物中属于国营单位的财物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我们意见,依法追回属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财物,原单位还在挂帐待核销的部分,归还原单位结清账务悬案;原单位已做财产损失向国家报销了的,其追回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由追赃的单位如数上缴国库。对这个问题过去我们曾个别答复过一些地方,现为了便于各地区统一执行,今后均按上述办法处理。
法治中国系列·刑法323:关于查获的赃款 赃物如何处理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