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据汪女士透露,自1992年起,因为家庭人口较多导致住房紧张,所以向村W会提出建房申请。相关文件批复下来后,当年十月汪女士就准备起建房材料,但前往村委和奔牛镇建设办要求放样建造,始终没有见到相关负责人,给出的回复是管放样的人出去开会或不在现场。在之后的几年间,汪女士一直没有得到放样。直到1997年,批准的宅基地在汪女士和家人不知情的前提下被原武进市奔牛镇供销合作社购买,无奈之下,汪女士只能找到当地政F要求归还原本属于自己的宅基地,但因为没有材料导致无法受理。在此后的20年间,汪女士多次前往村W会要求归还属于自己的宅基地,但都没有得到回应,甚至遭受到辱骂。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20年,汪女士来到常州市武进区档案馆,调出当年的审批表、批准书、许可证和发票等档案。在2020年8月19日向新北区奔牛镇X访局反映,要求其归还1992年申请的宅基地,最终得到过几天回复的答案。
十几天后,一位律师找到汪女士,称根据《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16条规定,宅基地两年未建设就要收回,但汪女士询问该管理条例是何时颁布的,针对哪个地区时,律师并未作出回复。之后的汪女士来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人民政F要求出具处理意见书,却没有得到明确回复。
直到2022年,汪女士和家属一同前往常州市武进区档案馆,调出两份2000年汪女士前夫签署放弃该宅基地的说明书和签名(系伪造)。当天下午,汪女士前往新北区X访局反映该情况,但之后再没有回复。2023年2月10日,无奈之下的汪女士再次前往江苏省X访局,材料交付给相关负责人时,最终得到回复称无法确认新材料证据是否为伪造,也无法判定当时有没有放样给汪女士,这件事情依旧没有得到解决。
汪女士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只能前往北京寻找解决办法,但被堵截未成功前往。此事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造成心脏严重早搏,并伴有耳朵失聪,先后两次住院。病情更是几次发作,最严重的一次是在楼梯上发作时摔下来,肋骨骨裂。汪女士还发现,有社会人士24小时偷拍她的行踪,侵犯了他的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给汪女士和家人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F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F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F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F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F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但汪女士至今还未获得相应的合法权益,她希望这件事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归还合法审批的宅基地。汪女士称,按照当年造房子和现在造房子的造价根据房屋地段正常出租为五万元一年,迄今为止31年,为155万,当年造价十元一工,现在350到400元一工,根据相应的标准来进行赔偿。以及赔偿所有建筑材料的经济赔偿以及多年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以及身体损伤所造成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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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无法无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