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台选举启发:物业自导自演演上苦肉戏栽赃阻挠成立业委会

张海涛看房产 2024-09-21 04:54:10

乔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谭某某还有那位名叫罗某的邻居都是咱们重庆市长寿区某个住宅小区里的业主,同时他们也都是参加小区业委会委员选举的候选人呢!就在2023年的12月份,这几位老哥儿几个都看到自家楼下的公共区域出现了一些贴着“业委会给大家的公开信”的传单,这些传单里面爆料出了不少关于物业公司的黑幕,骂得体无肤,有的事没的事夸大其词说了一大堆,除了服务不好,不认真做事,公共收益不给业主,也没有上面哪些个事,也不存在个人矛盾啊,是对物业工作有意见,不是对个人有意见啊,槽跌嘛娘不至于吧。可是落款是自己名字,但内容与纸张却不是他们自己说过写过啊,这可把他们给整懵了,到底是哪个混蛋冒充他们发的这些东西啊?这物业上门找自己麻烦可说不清了,业主印象也不好啊,参选业委会是为了业主共同权益,不是为了私利,也不是为个发泄个人不满啊,这整得,不是坑这几个参选人吗!

没过几天,小区的公共区域又被贴得满满当当的,全是那些“成立业委会有四大好处,捞钱,不用交物业费用,不用物业服务,”的传单,哪不乱套吗甚至连地下停车场的车子挡风玻璃上都被塞进了更离谱的纸条,落款还是他们几个人。哪有业委会参选人自己诋毁自己的,看着这些诋毁自己的谣言,乔某某他们几个气得火冒三丈,立马就报了警。

警察叔叔们经过一番调查,很快就找到了那个搞鬼的家伙。原来这个小区已经好几年没有成立业委会了,业主跟物业公司因为各种琐碎事儿闹得不可开交,物业公司的一个叫章某的员工怕以后业委会成立了会影响到物业公司的饭碗,为个公司,打骂估计不行,如何打击反抗保盘呢,受台湾大选 启发:决定自己干自已,于是就自己动手做了这些传单,还找来了邹某某、黎某和祝某帮忙到处乱贴,就是为了高级黑,让业主们怀疑、反感这些参选人,以达到阻止业委会的成立。警察叔叔们最后给了章某十天的拘留处罚,对邹某某、黎某和祝某则是进行了一顿批评教育。

然后,乔某某他们五个人就以侵犯名誉权和姓名权为理由,把渝某物业公司和章某、邹某某、黎某、祝某全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们承担起侵犯名誉权的责任。

长寿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章某他们四个人冒用乔某某他们五个人的名字散播虚假消息,确实侵犯了他们的姓名权和名誉权,所以他们应该对这次的共同侵权行为负起连带责任。至于渝某物业公司嘛,它并没有直接参与到侵权行为中去,所以不用承担民事责任。(这个还是有问题的)

案件的主审法官李国库在庭后表示,姓名权和名誉权都是人格权的一部分,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随便侵犯。对于这次的民事责任,我们决定采取跟章某他们一样的方式来执行,那就是判决章某他们四个人在小区公共区域的显眼地方贴上一份书面声明,既要帮乔某某他们恢复名誉,也要警告一下章某他们的违法行为。

张海涛个人观点:物业公司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物业公司员工坑害业主,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取决于多个因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妥善管理和监督其员工,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物业公司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权,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是需要承担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在承担责任后,如果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可以向该工作人员追偿。

2、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物业公司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可以由个人或单位实施。如果单位(如企业、机构等)的行为或其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该单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果单位的行为导致了名誉权的侵犯,受害者可以要求该单位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单位在承担了这些责任后,如果能够证明员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向该员工追偿。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受害者通常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及该行为对其名誉造成的损害。如果单位能够证明其已经采取了合理的监督和管理措施,或者侵权行为是由员工个人行为导致的,且单位并无过错,那么单位可能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院的判决来确定。

在具体案例中,如果物业员工的行为构成侵权,物业公司通常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物业公司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根据员工的过错程度,依法向员工追偿。因此,物业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院的判决来确定。如果物业员工的行为构成侵权,物业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 员工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关系:如果员工的行为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员工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以上案例中,侵权人与业主并无个人矛盾与恩怨,且属于团伙作案,受害人是业主,有明确对象,受益人是物业公司,物业应当承担责任。

2. 物业公司的管理和监督责任:物业公司有责任对其员工进行适当的管理和监督,以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履行这一责任,可能需要对员工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3. 业主的救济途径: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停止侵害等。

4. 具体案例的判决:根据搜索结果中的案例,如果物业公司未能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员工的不当行为,法院可能会判决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院的判决来确定。业主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0 阅读:0

张海涛看房产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