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按摩,凭什么认定为嫖娼?”法院:撤销处罚

拍案称奇 2024-06-26 14:51:10
案情回顾:

杨先生开车搭载男子肖某,来到某桑拿洗浴中心嫖娼,接待人员将两人带入了一间包间,随后,叫来了六七名女子站成一排。

杨先生选中了张女士,男子肖某选中了赵女士,之后,杨先生支付了1800元费用,四人便一起乘坐电梯到达15楼客房,杨先生与张女士一起进入了1522号房间,男子肖某与赵女士一起进入了1517号房间。

不过,就在四人刚进入房间后不久,便遇到了警方的治安巡查。男子肖某与赵女士在进行非法交易时,被警方当场抓获,而杨先生和张女士则躲在房间内不愿开门。

约一个小时过后,工作人员将房门打开。随后,杨先生和张女士被警方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最终,因涉嫌嫖娼,杨先生被警方处以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然而,面对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杨先生却表示不服,坚称案发当晚他只是按摩,警方凭什么认定为嫖娼呢?

在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杨先生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警方对其作出的处罚。当地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上,杨先生坚称自己并不构成嫖娼,其主要陈述理由如下:

1、案发当晚,他和张女士之间,属于正规的按摩服务,他支付的1800元费用,是按摩服务费用,警方并没有证据证明这笔钱属于嫖娼费用。

2、在警局里,他之所以承认自己嫖娼,是由于受到了警方的连番讯问以及诱导,最后不得不承认。因此,他在警局里所作的陈述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3、民警进入他所在的房间时,他和张女士衣着完整,此外,警方也并未在房间内发现安全套以及其他可疑线索。因此,警方无法认定案发当晚,他和张女士之间进行了非法交易活动。

当地法院在听取了杨先生的陈述意见后,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在案证据,经过一番仔细审理,最终认定杨先生涉嫌嫖娼的主要证据不足,故而依法撤销了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

1、杨先生虽然在警局里陈述了自己嫖娼,但在庭审过程中却予以否认,当庭陈述其是做正规按摩。且案发当晚,为杨先生服务的张女士,始终陈述其是按摩技师,是给客人按摩推油,并没有提供非法交易服务。

2、男子肖某虽然承认了自己的嫖娼行为,并指认杨先生嫖娼,但案发时,男子肖某与杨先生并不在同一个房间,因而男子肖某并非在场第三人,其所作的言词证据,属间接证据、传来证据,并不能证明杨先生与张女士在房间内进行了非法交易活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本案中,虽然杨先生在警局里陈述了自己嫖娼,但在庭审过程中却予以了否认,此外,由于警方并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杨先生存在嫖娼行为,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警方对杨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本案中,作为被告的警方,提交的证据中,仅有原告杨先生本人的陈述,以及男子肖某的陈述中反映了杨先生存在嫖娼的情形,但是由于男子肖某并非在场第三人,并不能证明杨先生与张女士在房间内进行了非法交易活动。

此外,案发当晚,为杨先生服务的张女士,始终陈述其是按摩技师,是给客人按摩推油,并没有提供非法嫖娼服务。

因此,警方认定杨先生嫖娼,存在主要证据不足,故而警方对杨先生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4 阅读:7594
评论列表
  • 2024-06-26 22:19

    还以为按摩就是嫖娼

  • 2024-06-26 22:38

    肖某不是男人

  • 2024-06-26 18:57

    漂亮

  • 2024-06-27 19:58

    包养算不算嫖娼

  • 2024-06-26 23:18

    拿不出彩礼真难

  • 2024-06-27 00:17

    估计是把证据给吞了[大笑]

    灰太狼叔叔 回复:
    冲马桶里不得?
  • 2024-06-28 07:46

    到底是那个先生嫖娼,一会杨一会肖的,胡扯

  • 2024-06-28 08:03

    肖某与杨某有仇?指认杨嫖娼有什么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