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达威|如何看待法学家们之间的分歧

拓客说宗教 2024-04-05 00:10:31

优素福·格尔达威

问:

法学家们为何会有所分歧,是否必须追随他们?在一些事情上,众法学家各执己见,他们各自的主张是否都是经由至聖确立的?为何同一件功课方面的事项,在一位法学家看来是命定之事,而在另一位法学家看来却是可憎事项?倘若人们在某件事情上追随一位法学家,而在另外的事情上又追随其他法学家,这种做法是否允许?当今,我们是否可以追随四大法学派之外的法学家,还是必须直接依据明文,而不去追随任何学派?

答:

众法学家之间之所以存在分歧,是因为真宰为人们制定的法令是以明文的形式存在,而人们对明文的理解必然会有所不同。这在人们的生活中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有人执着于明文的字面意义,而有人又倾向于明文的内在涵义。这种现象,甚至存在于人为法规中。因此,既有学派拘泥于明文的字面意义,也有学派持开放态度,重视明文的内在涵义。

早在至聖在世时,这两种阵营就已经存在了。在同盟军之战结束后,至聖说:“谁相信真宰和末#日,就让他到达白尼·古莱达部落后再做晡礼。”当太阳快要落山时,众人对至聖的这句话产生了不同的理解。有人说:“至聖只是希望我们急速行军。”而另一伙人则声称:“既然至聖已经说了只能在到达白尼·古莱达部落后再做晡礼,那我们就在那里立拜,即便是在日落之后。”于是,这伙人在日落后在白尼·古莱达部落完成了晡礼。当至聖听闻了两伙人的做法后,并没有责备任何一方。至聖的这一态度,就是对法学演绎的肯定。也就是说,至聖允许人们自行演绎法学问题。这便是造成法学家之间存在分歧的原因之一。

此外,有些人处理事务过于严苛,而有些人又选择简化通融,这原是人类的本性,但也是造成法学家们之间的分歧的一项原因。所以,伊本·欧麦尔与伊本·阿巴斯在诸多问题上持不同看法。伊本·欧麦尔在洗小净时,必须要让水进入眼内,最终致其双目失明;而伊本·阿巴斯则认为这样做完全没必要。伊本·欧麦尔不去亲吻自己的孩子,因为他担心会沾上孩子们的口水;而伊本·阿巴斯对自己的孩子又亲又抱,说:“孩子们的口水,我们嗅之如芬芳。”这两位法学家的分歧,在于对法学精神的领悟不同,所以伊本·欧麦尔往往过于严苛,而伊本·阿巴斯通常选择简化通融。这一点,在我们的法学典籍中是广为人知的。

同样,语言本身或许也会成为法学家们产生分歧的因素。比如,天经里提到的“古鲁艾”就有多种含义,既有语言方面的使用能够证明其为“例假”之意,也有证据能够证明它有“清洁”的含义;因此,法学家们根据对这一单词及相关词汇的语言层面的解析,产生了不同意见。

与之类似的情形还有:一些单词既有本义也有借义,所以既有法学家采纳了单词的本义,也有其他的法学家选择了单词的借义。比如,天经中的“接触”一词,是否如伊本·欧麦尔所说,是“用手接触”之意,还是如伊本·阿巴斯所言,借指“同房”?

造成法学家之间的分歧的因素,同样也包括法学家们对某一信息来源的信赖与否。一位法学家对某一传述人极其信赖,并采纳他的传述,而另一位法学家则对这位传述人并不放心,放弃采纳他所传述的内容。

此外,法学家们对各类证据的评定和估量,也是造成他们之间的分歧的一种因素。比如,马力克认为,麦迪那人在功课等方面所因袭的行为,其证据性要强于寡传聖训。

还有人认为,优良聖训在证据性方面要先于类比,而非优良聖训则不能提前于类比。

有人直接将尾缺聖训作为法学证据,也有人完全拒绝此类聖训,还有人在特地条件下才将其作为法学证据。

有人将前人的沙利亚作为法学依据,也有人认为其不能作为法学依据。

有人将聖门弟子的主张作为法学证据,也有人不把它作为法学证据。

有人将公共利益作为法学证据——尚未存在特定的沙利亚证据能够证实或否定它的证据性——也有人持反对意见。

除此之外,法学家们对法理学当中的一些概念(如命令与禁止,整体与特殊,笼统与限定,言明性与理解性)的不同认识,也是造成他们之间产生分歧的因素。

在此我要强调的是,造成法学家之间的分歧的原因诸多,从古到今有许多这方面的著作,比如戴赫拉维的《法学分歧因素正解》,阿里·赫费夫的《造成学者分歧的因素》,还有拙作《分歧与分裂》等。我在该书中解释说:在法学细则方面的分歧是必不可少的。它既是一种宽容,也是一笔财富。

真宰对我们的一项仁慈,就是并没有让我们拘于一格,而是允许我们各抒己见,并存在不同的见解。也许一项判断在某一环境下是适用的,但在另一个环境下却不适用;也许它在某一时间段是适用的,却与另一个时间段不相适宜。曾经有聖门弟子针对某一问题做出了法学判断,之后又收回了他的意见,正如欧麦尔曾经所做的那样。有人问他为何收回了曾经的判断,他说:“先前的决定是按照我之前的认知,而如今的判断是基于我现在的认知。”人们所处的环境和状况也许会发生改变,同时也会受自己所见所闻的影响,从而改变自己的看法。

因此,沙菲尔就有两种法学主张,一种是先前在伊拉克时的主张,另一种是在他来到埃及后的主张。这一点我们在许多法学书籍中都能看到。因为,当沙菲尔来到埃及后,目睹了他曾经没有看到过的现象,听到了他之前没有听说过的聖训和聖门弟子训,继而改变了他的主张。法学演绎家经常收回自己的主张,都是造成他们之间产生分歧的因素。

所以,在马力克编著《穆宛塔》时,当政者艾布·加法尔·曼苏尔对他说:“你要避开伊本·欧麦尔的严苛,也不要像伊本·阿巴斯那样过于通融,更不要像伊本·麦斯欧德那样不循规则。你应当让它完全适合人们。”于是,马力克遵照这一指示,完成了名著《穆宛塔》。

随后曼苏尔想要人们皆以《穆宛塔》为准则,但马力克告诉他:“信#士的长官啊,万万不可。至聖的弟子们已经广布在各个城市,每一伙民众都形成了自己的认识,人们也已经对之前的各种主张习以为常。倘若此时你让他们皆遵循一种主张,势必引起纷争。”

之前的法学家们就是这样看待分歧的。这些分歧,只是法学细则方面的不同,是无妨的,也是必不可少的。在诸如此类的法学细则方面,我们根本不可能让大家遵循一种主张。这既是真宰对我们的宽容,也是对我们的优待,以便让人们可以演绎法学问题,拓宽认知视角。

以上所言是针对法学家之间为何会出现分歧。至于如何追随法学家,有人主张,必须要追随四大法学派。对此,《认主学精髓》一书的作者易卜拉欣·鲁高尼说道:

确定消息民众传

跟随四法为必然

有人较为激进,认为必须追随他们当中的某一位法学家。因此,沙菲尔派的人就说:必须要追随沙菲尔派;哈乃斐派的人就说:必须要追随艾布·哈尼法;马力克派的人和罕百里派的人也如是说……

学者们已经将此视为错误的主张,甚至声明:声称必须追随一位特定的法学家,即只遵守他的主张,而摈弃其他学者的意见,这种做法是受禁止的。伊本·泰米叶甚至说:“这样的人,如果悔过自新,则既往不咎,否则就将之处决。”

因为,只追随一位特定的学者,只遵循他的主张,拒绝他人的意见,就好像将该学者视为立法者,将之当作免受错误的聖者。这是绝不允许的。持此主张者必须忏悔,倘若他顽固不化,在伊本·泰米叶看来,这样的人已属叛#教。

伊本·盖义姆说:“我们必须要知道,在门弟子时期,任何慕士林都不会只追随某位门弟子,唯其命是从,并断然否认其他聖门弟子的主张,而不采纳分毫。我们还要知道,诸如此类的现象在再传弟子时期也未曾出现过。”

他在《签署者的宣扬》一书中反驳了“只能追随四大法学派或追随其中的某位法学家”这一主张,从50个方面来说明该主张的错误性,并详尽地谈到了这一问题。

他的观念可以概括为:倘若一个人不具备演绎法学的能力,那他既可以追随四大法学家的正确主张,也可以追随其他法学家的正确主张。

在我看来,作为法学演绎者,必须要自己演绎法学问题;至于没有知识的民众,以及不具备演绎能力的慕士林,可以采纳任何一位法学家或其他具备演绎资格的法学家的主张。

至于“在一些事情上,众法学家各执己见,他们各自的主张是否都是经由至聖确立的”这一问题,我要说的是,有很多法学事项,至聖的确都做过,也的确有相关传述,虽然至聖对某些行为的坚持胜过其它行为。比如,在外宣礼时念“真宰至大”,究竟是念四次还是念两次?其实至聖既念过四次也念过两次。马力克学派采纳了念两次的主张,其它学派则采纳了念四次的主张。念清#真#言时,低声念回归词,至聖同样也做过。有些学者采纳了这种主张,也有学者没有采纳。

再比如说立拜时高声诵念太斯米,据传,至聖不曾高声诵念太斯米,但也有许多聖训能够证明至聖也高声诵念过。这可以解释为:至聖有时候高声诵念,是为了给后面的立拜者教授太斯米,或是其它原因。因此,伊本·泰米叶说:“为了团结众人,可以在功课方面的事项中放弃最佳的做法。”比如,至聖因为担心一些人不情愿,而放弃在易卜拉欣之前的基础之上修建卡尔白。

至于“为何同一件功课方面的事项,在一位法学家看来是命定之事,而在另一位法学家看来却是可憎事项”这一问题,我要说的是,这种形式极其罕见。比如,在沙菲尔学派看来,无论是在高声诵读的立拜中还是默念的立拜中,随拜者都必须在带拜者之后诵读天经;而在哈奈菲学派看来,这样的行为却属可憎。两者立场截然不同。

居中的做法,就是在默念的立拜中,随拜者也默念天经,因为随拜者听不到带拜者的诵读;而在高声诵念的立拜中,随拜者侧耳静听即可。《慕士林聖训实录》里就辑录了这样一段聖训:“……当他诵念时,你们当侧耳静听。”

关于“当今我们是否可以追随四大法学派之外的法学家,还是必须直接依据明文证据,而不去追随任何学派”这一问题,我的回答是,可以追随四大法学派之外的法学家。

而且,对于有能力直接依据明文的法学家或其他学者,可以直接依据明文。这些人,可以自行演绎和研究教法问题,可以从明文中提取教法细则,可以对各类法学细则进行侧重,也可以参考各个比较法学家(如伊本·戴给葛·尔德、伊本·泰米叶、伊本·盖义姆、伊本·哈杰尔、索尼阿尼、绍卡尼等)的意见,然后采纳他认为比较侧重的主张。真宰只依个人的能力加以责成。

有一种主张,盛行于各个落后的时代,认为演绎之门已全然关闭。这种说法是不被接受的,它既无明文证据,也没有得到公议。罕百里学派以及其他学者皆主张:任何一个时代都不能没有法学演绎家,他要根据各项证据为人们释疑解惑。真宰或许会赐予一些人独特的天赋,让他具备演绎的资格,这并非不可能的事情。尤其在我们这个时代里,诸如印刷、复印、电子计算机等前人所不具备的科学技术,使法学演绎之路变得更加便捷。

如果不通晓法学演绎所需的各类工具性学科(如语言,语言学,天经学,聖训学,法理学,类比学等),则必须向学者请教,这就好比人们在各项专业领域里遇到疑惑时都会向相关的专业人员请教。

倘若如一些人所言,要责令所有的人都进行法学演绎,这根本无法想象。这既不可能实现,也无证据可依。

接下来就剩下一个问题了,即倘若人们在某件事情上追随一位法学家,而在另外的事情上又追随其他法学家,这种做法是否允许?

这种行为被称之为“泰勒费格”。既有学者认为这样是可以的,也有学者不允许这种做法。我认为,如果“泰勒费格”旨在投机取巧,或只遵循每个学派里最简易的做法,寻求符合自己私欲的律例,而不考虑任何证据,自然是不可以的。因此,先贤说过:只遵循各学派里的通融之法,着实可恶!

比如,当一个人觉得某一学派的主张符合自己的利益时,就去遵循它。他想要购买邻居的房产,于是遵循艾布·哈尼法的主张,因为在艾布·哈尼法看来,邻居享有优先购买权;可如果他购买了别人的房产,别人的邻居提出优先购买权时,他却说:“我只遵循沙菲尔的主张,拒绝其他学派的主张。”

之所以禁止这种行为,是因为这种人只是在追随自己的私欲,是在玩弄宗#教,让各大法学派服务于自己的利益。作为信#士,应该与真理同在,无论对自己是否有利。

倘若有人在各学派之间遵循了在他看来比较侧重的主张,则是无妨的。比如,他可以遵循哈乃菲派的主张,认为触摸女子不坏小净,也可以遵循沙菲尔的主张,认为流血不会破坏小净,同时也可以遵循马力克的主张,认为水只有通过质的改变才会变得不洁。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他要依据行事。这是我个人的看法。

愿真宰让我们通晓教#门——祂欲为谁带来福分,就让其通晓教#门——祝福我们的至聖及其家属,和所有门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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