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

深夜独酌人 2024-07-23 21:20:35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1年2月进入J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J公司自2020年10月开始为张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23年8月7日,张某因其妻子胡某请假未获批等事由与J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发生争吵,后未上班。

张某工资发放情况如下:5734元(2022年10月17日)、5787元(2022年11月16日)、5800元(2022年12月15日)、5800元(2023年1月17日)、10000元(2023年1月20日)、4571元(2023年2月17日)、3919元(2023年3月15日)、5833元(2023年4月17日)、6057元(2023年5月15日)、5200元(2023年6月15日)、5341元(2023年7月17日)、5239元(2023年8月18日)、5647元(2023年9月15日)。

另,张某与J公司均确认公司每年春节放假休息9天,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法院认为

关于经济补偿金争议,张某主张J公司存在暴力、威胁等手段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认为J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J公司则认为张某系因其妻子胡某请假未果、不满公司绩效考核等而主动离职,J公司并未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张某因其妻子胡某请假未得到批准、胡某申请调岗未果等原因,与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在协商过程中发生争吵,刘某对于张某的工作能力、奉献精神等不满意,张某对于公司的工资报酬、劳动强度等不满意,争吵过程中虽有过激的言语,能够说明双方就工资报酬等事项未能协商一致,但不能认定J公司有明确要辞退张某的意思表示。张某与刘某发生争吵后未再至J公司上班,且于2023年8月11日申请劳动仲裁,双方劳动关系事实上不再存续,故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如前所述,本案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形并不符合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法院对于张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本案中,张某在2012年即工作满一年,直至2023年8月11日才提出二倍工资的仲裁申请,明显超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社保补缴问题,J公司已为张某缴纳2020年10月至2023年8月的社会保险,现张某要求J公司为其缴纳2011年2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已过仲裁时效,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同时,张某亦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形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定条件,法院对张某的该诉请亦不予支持。

关于节假日加班工资及年休假工资问题,因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故对于其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本案中,张某至2021年已工作年满10年,经计算,其2022年度可休年休假10天,2023年可休年休假6天,合计16天,期间,J公司在2022年、2023年春节放假合计18天,其中法定节假日为6天,剩余12天假期可折抵年休假,给张某尚有年休假4天未休。据计算,张某平均月工资为6244元,故J公司应支付张某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2296.64元[6244元/月÷21.75天/月×4天×(300%-100%)]。

裁判结果

一、J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张某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296.64元;

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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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独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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