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为是犯罪:老公致妻子骨折取得谅解不构成犯罪

徐剑看事 2024-03-04 17:19:08

反对家庭暴力意味着,夫妻应当和睦相处。但在现实生活中,“唇齿相争”可能是常事,老公致妻子骨折取得谅解,司法机关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自诉案件范围旨在扩大《刑法》“但书”的适用,司法机关仅以法定刑“档次”认定相关犯罪情节与法律规定不符。

在现实生活中,“唇齿相争”可能是常事

一、对刑法“但书”的理解

1979年《刑法》较为轻缓。1997年修订后,刑法分则中不少犯罪的法定刑陡然提高,如,敲诈勒索罪的最高法定刑是15年有期徒刑,而1979《刑法》配置最高法定刑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法分则中,不仅大量增设新罪名,严密法网,还将诸如盗窃等犯罪增加了死刑。

1997年修订的《刑法》较为严峻。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逐步调整,多数增设的罪名是为了避免重罪的适用,如,增设高空抛物罪、危险驾驶罪是为了避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多数学者并不能理解,其原因是多数学者不能,或者不愿解释《刑法》对犯罪概念定义中的标点符号修正的含义。

1979年《刑法》第十条规定了犯罪概念,其表述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犯罪概念前后半句用分号表述,清晰表明:构成犯罪是不认为犯罪的前提条件;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也可不处于刑罚。

1997年《刑法》第十三条修正了犯罪概念,其表述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犯罪概念前后半句用逗号表述,不少学者无法解释犯罪概念,如,法考辅导用书对“不认为是犯罪”的解释: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立法上不认为其构成犯罪,司法上自然就不能将其作为犯罪处理。

对刑法“但书”的理解

二、对故意伤害罪的解释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法条作如下表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律人如何解释,或者证成故意伤害则是现实的司法问题,如,行为人是否需要通过暴力实施伤害等。

司法实践倘若认为“暴力”是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则可能限制了故意伤害罪的适用范围。例如,行为人明知他人患有心脏等疾病不能刺激,故意用语言等“冷暴力”将被害人“气死”“气伤”则不构成犯罪。因生活中伤害他人的手段不能用法律语言穷尽表达,《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作表述。

在事实构成上,对故意伤害罪的解释,或者证成“故意”是关键的构成要件。夫妻之间,邻里之间等因纠纷“殴打”他人一般不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过失造成他人重伤的,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法律要素上,对故意伤害罪的解释,法律人首先要考虑《刑法》“但书”的规定。其中,犯罪情节不仅包括案中,也包括案前、案后情节,如,投案自首,恢复法益状态、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是案后情形,是否有预谋则是案前情形等。

投案自首是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问题是,恢复法益状态、取得被害人谅解是何情节呢?因《刑法》没有规定前述情节的量刑规则,多数学者解释为酌定情节,刑法“但书”便是司法人员酌定情节判断的依据。

投案自首仅为司法人员查清犯罪事实提供了有利条件,而恢复法益状态、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则是《刑法》保护目的得以实现。据此,恢复法益状态、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情节的幅度应大于投案自首。

三、对自诉案件范围的理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自诉案件范围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等三类。

多数学者对上述第二类自诉案件没有根据《刑法》作出合理、正当解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刑事诉讼法》将该类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处理,一方面,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压力,使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办理大案、要案。另一方面,该类案件“情节轻微”是刑法“但书”隐含之义,即,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也可不处以刑罚。

对自诉案件范围的理解

夫妻应当和睦相处,“唇齿相争”中的老公仅致妻子骨折,且为轻伤二级,老公已取得谅解,根据《刑事诉讼法》210条,《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可以不认为“老公”是犯罪。

例如,假设妻子是重伤,妻子拒绝作出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司法机关无法追究他人的重伤罪的刑事责任。据此,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是指案件的情节,而不是案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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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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