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辜制度:云南3岁女童被枪击案的法律适用

徐剑看事 2024-02-28 20:23:44

近日,某自媒体披露了一起2016年“旧案”:8年前,云南一3岁女童在家门口玩耍时被邻居周某用火药枪打中。8年后,11岁的少女仍有23颗铁砂弹片遗留在肺部等处。当地司法机关撤销案件后,加害人以没钱为由不再承担后续治疗费用,据此,“陈年”旧案也有了新的内容,如,本案的追诉时效,以及伤情鉴定的保辜制度等。

云南3岁女童被枪击案的法律适用

一、云南3岁女童被枪击的性质

在我国,“枪击”一词较为敏感,如,“云南3岁女童被枪击”,多数人可能联想到加害人是否非法持有枪支。根据《枪支管理法》第十五条等的规定,国家对民用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据此,民用枪支与军用枪支有别,加害人持有枪支不一定非法,如,牧民持有民用枪支等。

云南3岁女童被枪击,加害人对伤害女童是否有故意不仅涉及法律适用,还对确定追诉时效有重要意义。一般而言,相邻人即使“有仇”也不会公然枪击邻人,且被伤害对象是3岁女童。据此,云南3岁女童被枪击案宜认定为过失。此乃“性本善”原理在生活领域中的适用规则,但“仇隙”者之间可能例外,信息披露者也使用了“不慎”打伤的表述。

二、枪击女童案的认定及追诉时效

民用枪支也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故《枪支管理法》对民用枪支的配备采取了许可证管理制度。将民用枪支直接瞄准他人并开枪,司法机关可直接认定故意杀人,或者伤害罪,即使枪击人误认为枪支没有子弹也是如此。其理由是持枪人通过许可证制度已悉知“枪弹分离”的原理,美国是不成文法的司法体系,开放枪支则就是枪支泛滥。

美国枪支泛滥与司法制度的关系

就云南3岁女童被枪击事件而言,不排除女童“玩枪”被击伤的情形,持枪人是否承担过失的责任?国家对民用枪支采取许可证管理制度意味着:持枪人对其枪支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如,不得将枪支借用他人等。据此,女童“玩枪”被击伤等情形,持枪人仍须承担过失责任,如,持枪人将枪支借用给他人,他人没有持枪证又造成他人伤害的,枪支出借人仍须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仅规定了过失致人重伤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但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云南3岁女童被枪击案,2019年3月,当地司法机关的决定撤销此案的理由为“被害人伤情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其含义为3岁女童没有达到重伤。刑事立案标准问题又涉及传统的中国法律制度——保辜的适用。

三、《唐律》保辜制度的科学性

《唐律》规定了保辜制度,其主要含义是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侵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例如,“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受伤者在前述期限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因《唐律》“原本”《贞观律》等至今都已遗失,现代学者研究保辜制度仅能通过《永徽律疏》等法律文献了解,如,《贞观律》是否规定了未成年人被伤害的保辜制度,现代人不能得出结论,但现行法律可能规定了未成年人保辜制度。

未成年人受到伤害与成年人不同,如,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可能影响其一生的生活。据此,《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保辜制度的科学性

现行人身伤害鉴定标准没有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即,未成年受到伤害对其发育成长的影响,而是统一适用成年人的标准。据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研究传统法律对保护未成年人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人之所以认为保辜制度不够科学,其主要原因之一可能还是避免追究法律责任,如,重大事故的死亡人数可分为“特大”,保辜制度的适用不少重大事故可以评价为特大。

就云南3岁女童被枪击案而言,23颗铁砂弹片留在肺部、背部等处,倘若适用未成年人保辜制度,相关鉴定机构可鉴定为重伤。司法机关据此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受害人的物质损失也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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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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