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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红星新闻报道,王女士与宗某婚后经常伴随争吵,2018年11月至2019年,宗某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案卷材料显示,宗某首次提起离婚诉讼的10个月前,曾向银行申请一笔45万元的贷款,借款用途为建房,王女士还签署了《共同还款承诺书》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事后证明,宗某并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这笔贷款,而是将其中的35万元分次转入其母亲的账户。
法庭上,王女士提交了与宗某的聊天录音,宗某称“我就是玩玩的人”“贷款的时候,我就已经想好要跟你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贷款产生时二人感情已出现问题,发放贷款后,宗某将35万转入母亲账户,但其未能举证证明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一审判决45万债务中40万元本息由宗某承担,另外5万本息由王女士承担。王女士认为这笔钱并未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恶意制造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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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释法《民法典》1064条第2款有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由法官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夫妻关系状况、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所以此案从实际情况考虑,宗某借款时双方关系不和,且宗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贷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剩余10万元贷款亦应由宗某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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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关于因向银行贷款而产生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本息的相关判决事项,改判“对于因向银行贷款而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本息由宗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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