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时期规则,宗法伦理制度的特征,及其发展演变

月陵的过去 2024-04-05 00:58:17

北魏在内的北朝法制在中华法制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鲜卑游牧民族建立的北魏王朝,在经历了孝文帝改革后,大量的儒家礼教内容被提高到受法律保护的地位。从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来看,儒家的影响很深,从西汉到魏晋南北朝,儒臣利用制律、修律的机会,将儒家经典最大限度的融入法条中。宗族伦理在中国古代法制的制定和实施中有着重要地位。因此,从宗族伦理的视角研究北魏法律制度儒家化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意义。

宗族伦理及其在北魏的发展宗族是指“以家庭为单位并且以成年男性血缘后裔及其家庭为成员,聚族而居,有一定管理规则、领导核心和组织机构的共同体”。宗族以族权和父权为主要内容,以同族血缘关系为纽带。自进入父系氏族时期开始,以父氏的为主的一系列原则便开始确立,如妻从夫居、血统从父计等。

进入封建社会后,虽然建立了官僚政治体制,但是宗族血缘纽带并没有削弱,封建宗法关系被统治阶级所接受和倡导。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宗族制度影响着宗族成员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婚丧嫁娶到生老病死,从人生大事到生活琐事,都离不开宗族制度的影响和约束。

宗族伦理及其特征宗族伦理是社会产物,是一种社会规范和社会制度。它起着维护宗族成员日常行为规范的作用。因此,宗族伦理除了具有社会规范和社会制度的特征外,它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宗族伦理以儒家伦理为主要内容,是儒家伦理展现的平台。

儒家伦理主张尊卑、贵贱、亲疏、长幼有别,儒家思想以伦常为中心。《左传》记载“名为不同,礼亦异数”。人们想达到与别人不同的待遇,所以制定有差别性的行为规范。宗族伦理在调整宗族成员之间行为规范的同时,不自觉的把儒家的伦常作为参考对象和行为标准,因为宗族成员之间的尊卑、长幼、亲疏关系恰恰是儒家所主张之内容,两者从其内容和特征上不谋而合。

另外,宗族为了自身能够取得更好的发展,他们将儒家伦常主动的渗透到自己的宗族成员中:一方面,宗族作为社会的基层组织,有向其族人教授基本生活规则和日常规范的职责,而基本生活规则和日常规范中有很大一部分以儒家伦理为基础;另一方面,宗族大力兴办族学,教授儒家经典,以获取功名,这促成了儒家伦理在宗族各弟子之间的有效传播。因此,宗族伦理以儒家伦常为基础,同时,宗族也成为儒家伦常的具体表现和有效传播平台。

其次,宗族伦理以“孝”为主要内容,在孝的基础上衍化出“忠”。道德规范。“孝”在宗族伦理中有以下含义:

一,对长辈服从、对父母孝顺。据《说文》记载:“矩也,家长率教者,又从举仗”,子孙违反父亲的意志,不遵约束,父亲自可行使威权加以惩责。社会上承认父亲这种权力。

二,死则敬享,后辈承担着祭祀祖先的义务。子孙后代从精神上以对宗族祖先的敬畏和思念,从物质上以为祖先提供丰盛的祭祀品的方式表达自己对祖先的孝道。

三,须有后代,特别是男性的后代。《孟子》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古人重视后代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传宗接代、老有所养、祭祀先人。“在宗族成员中,并不是所有的子孙都具有祭祀权,只有宗子才能有祭祀权”。因此古人对于嫡长子更为重视。

孝道不仅是宗族伦理的重要内容和特征,而且对于维护宗族伦理内部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宗族伦理在孝的基础上,衍化出了忠。宗族伦理以儒家伦理为基础,而且宗族自身也将儒家传统学说逐渐渗透到族员中。宗族成员耳濡目染着儒家亲亲、尊尊思想,儒家“移孝作忠”的思想内容被宗族成员所吸收,宗族在此基础上,逐渐把忠作为约束宗族成员的重要内容。

《孟子·离娄上》曰:“导民以孝,则天下顺。”儒家认为人在家中能够做到孝敬父母和尊长,那么在实际的生活中,也可以做个顺民和良民。孝可以延伸到政治生活领域,维护和服从君主的统治。因此,孝和忠联系紧密,忠以孝为根本。

再次,宗族伦理对于宗族成员具有强制性。其强制性内容主要表现在宗族伦理对孝的维护上。如“《寿州龙氏宗谱》卷一《家规》规定:凡我族人,有不孝父母,肆行忤逆者,乃人伦大变,法所当诛。初犯,责三十;再犯,责四十;三犯,户长与父母将本人送官重处。”。龙氏宗谱对不孝顺父母、忤逆父母及长辈的族人,被认为是人性大变,户长和父母将其送至官府,由官府处置。由此可见,宗族伦理不只在道德上约束族人,更具有强制性的作用。

最后,宗族伦理重视家庭伦理。社会以宗族为基础,而宗族以家庭为基础。家庭和宗族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方面,家庭的和睦有助于宗族的繁荣;另一方面,家庭在宗族的庇护下安全成长。家庭的荣辱与整个宗族的命运息息相关,有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特征,宗族或家庭中有一个人触犯了法律,便会得到“尽夷其族”的下场。所以家庭伦理对维护宗族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

另外,宗族或者家庭都十分重视对子孙教育、学识及人品的培养。如北魏时期的裴敬宪,抚训诸弟,专以诵儒家经书为业。对于儒家经书的学习不仅可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增长子孙见识;而且儒家经义可以让他们明白自己与宗族的命运紧紧相连,以增加个人对宗族其他成员的感情和责任感。

宗族伦理在北魏的发展宗族伦理是以亲属之间的感情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古代小农经济把土地作为其生产资料,由于当时生产环境恶劣、生产工具有限,农业劳动需要集体协作,血缘的亲缘关系便自然形成,后来,以父系氏族为中心的宗族也随之产生。在国家形成时期,原来的氏族血缘关系并没有被割断。商周时期嫡长子继承制的出现,使宗族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

从秦朝到魏晋时期,宗族制度一直存在并发展着。北魏在经历了孝文帝改革后,其宗族伦理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北魏时期的宗族伦理在儒家内容的基础上,其阶级性划分更加明显。此时的宗族从结构上主要有庶民宗族、士族宗族和皇室宗族,士族和皇室宗族属于特权宗族,享有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特权,同时它们为了维持其宗族血缘的纯净性,严格限制与庶民宗族通婚与交往。

如“公孙叡封氏之所生,崔氏之婿,从兄邃母雁门李氏,地望悬隔,祖季真每云:‘士夫当须好婚亲,二公孙,同堂兄弟耳,吉凶会集,便有士庶之异’。”从以上描述中我们看出,对于一个家庭而言,父系不变,母系所在家族的地位和名望稍低,不仅影响自己和夫婿的地位,而且会降低其所生之子的地位和声望。如果士族或者皇族成员与庶族通婚,不仅其婚配本人被士族排斥,甚至其全体家属都会被排斥在士族之外。

同时,《魏书》载江阳王继“为家僮娶民女为妇妾,又以良人为婢,为御史所弹,坐免官爵”。从以上资料中可以看出,法律制裁贱男攀娶良女。若家长为奴取良人为妻,或奴仗主势娶良女为妻,家长均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该时期对于阶级门第等伦理纲常极为看重。

个人和门户的安危与宗族的联系更加紧密。魏晋时期由于长时间处于战争状态,改朝换代愈加频繁,国家往往无法应用其正常的机构设置对人民进行保护和安置,在生命健康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下,个人及门户不得依靠宗族来保护自己,而具有血缘关系的宗族自然便成了其最好的选择。

个人和门户在宗族组织的庇护下,对付其他宗族的欺负和侵犯,而宗族组织也因此发展和兴盛起来。同时,该时期个人和宗族的命运紧密联系,宗族中如果有成员仕途荣显,则其全宗族的成员都会受益;反之,如果宗族中有成员触犯法律,则其全宗族成员可能都会受到牵连。因此,确保宗族的安全和保护个人的安全同样重要。

北魏孝文帝明确肯定忠先于孝的政治伦理观。忠和孝是宗族伦理的主要内容。北魏入主中原后,认真领会和学习了儒家三纲之训,认为父权夫权乃助君权之养成。孝文帝认为当国家利益与家族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放弃小家之孝,弘扬国家之大孝。太和十九年三月,恰逢孝文帝南伐萧齐,帝舅病故。

元丕表请还代亲临。资料中孝文帝肯定了国重于家是为大孝,并且认为不遵守此规范的人是不道德的。从表面上看,忠大于孝的伦理观削弱了传统的宗族伦理内容,不利于宗族内部的稳定。实际上,忠大于孝的伦理观不仅促进了宗族本身的发展,而且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北魏促进了法制“国家本位”的定型。

北魏王朝是由拓跋鲜卑族建立的,要想很好的治理天下,须创造能为胡汉各族接受的“普通法”,从而对社会实行强而有力的社会控制。北魏初期的法制倾向于任法重刑,以便直接打开局面,巩固政权。另外,北魏王朝接受并继承汉魏封建法律文化的内容,同时,以崔玄伯和崔浩父子为首的立法者多是汉族谋臣,他们也试图恢复汉魏制度。

以上因素基本决定了北朝法制的格局。北魏在吸收和继承前代法律儒家化发展成果的同时,严格恪守国家本位统率家族本位的原则,将封建正统儒学规范所包含的君纲至上、忠孝并举思想法典化、定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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