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更换发动机被扣押,司机怒告交警13年

江南史化 2024-09-19 09:47:18

“打了13年官司,赔偿70万,值得吗?”山西太原,老刘分期买了一辆大货车,但在营运中,被交警扣了车,老刘认为交警扣车不合规,诉至法院,官司打到最高法院。

 老刘也是一名大货车司机,他看到运输生意不错,就想买一辆大车,但他手头紧张,通过分期付款,才买下了一辆大货车,准备搞运输。 2006年的某一天,老刘雇的司机,驾驶该车,行驶到太原某路口时,被交警大队扣车,并于当日存入存车场。 几天后,老刘去交警队处理违章,某交警大队发现,该车的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看不出来,就以该车涉嫌套牌,发动机、车架号码无法查对为由,继续扣留此车,并口头告知老刘提,供其他有效手续。 老刘准备好材料后,多次提交给交警大队,但交警大队却一直扣留该车,理由是老刘不能提供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老刘没办法,经咨询律师后,把交警大队告到法院,请求撤销交警大队的车行为并返还自己的货车。 法庭上,老刘很是激动,自己的货车是贷款买的,没有营运就 没有收入,强烈要求尽快还车。 老刘提出,法律并不禁止更换发动机,机动车所有人只是在更换发动机之后,有义务申请对机动车行驶证上的发动机号码进行变更。 交警大队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作出书面通知,仅仅实际以口头通知的方式就持续扣押,构成不作为。  交警大队提出,老刘虽提供了相关材料,但对涉案车辆,其未经批准擅自更换发动机、改变发动机号码等,将车架号码焊死在新装钢板和大梁之间,造成证车不符无法发还。

至于为什么只是口头通知,是因为货车在持续扣留中,交警大队的执法行为,针对未经年检上路行驶与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上路行驶两个违法行为,无需作出两个扣留决定。 因老刘多次涉访涉诉,为保留证据所需,涉案车辆目前仍由交警队保存。老刘的或策划,属于强制拆解报废的机动车辆,依法不能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大队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终判决,老刘败诉。 老刘收到判决书后,很不服气,向中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虽有出入,但大体上均支持了交警队的理由,老刘再次败诉。 老刘是个认死理的人,他认为自己没错,交警大队有错,于是,再次于2016年,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 最高院经审理后,认为: 1.交警大队应当告知老刘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老刘的陈述和申辩,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当事人等行政程序。 本案中,交警大队仅口头通知,未出书面扣留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在老刘提供合法年审手续后,交警大队以车辆涉嫌套牌为由,继续扣留无需另行制作扣留决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2.涉案汽车确系中国生产,且对于该型号的东风运输汽车而言,切割查验后显示的车辆车架号码和涉案车辆行驶证载明的车架号码的最后8位字符相符,可以认定被扣留的车辆即为老刘所持行驶证载明的车辆。 交警大队在老刘先后提供购车手续、某汽车租赁公司出具说明、某汽车服务站出具的三份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后,认定涉案车辆涉嫌套牌而持续扣留,主要证据不足。 3.扣留车辆属于暂时性的行政强制措施,不能将扣留行为作为代替实体处理的手段。交警大队扣留车辆后,应尽快调查核实;如认为老刘需要补办相应手续,也应依法明确告知补办手续的具体方式方法并依法提供必要的协助。 交警大队在老刘按要求提供材料后,既不返还机动车,又不调查核实车辆来历证明,也不要求提供相应担保并解除扣留措施,而是反复要求其他证明,属于滥用职权。 最终,最高院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车辆返还老刘。 之后,老刘又因扣押车辆的赔偿问题,再次将交警大队告到最高院。

2019年底,最高院裁定,交警大队扣押车辆行为属违法,交警大队应赔偿老刘,各项损失共计700000元。

7 阅读:2351
评论列表
  • SS 41
    2024-09-19 15:08

    阿弥陀佛,伸诉得直,可是公正来得也太晚,太难了![汗]

  • 2024-09-20 11:23

    拿到钱了吗?

  • 2024-09-22 01:02

    最高院这样的判决才是真正的为民办实事

  • 2024-09-20 12:02

    照样不给,没用

  • 2024-09-21 20:51

    能够拿到钱才怪

  • 2024-09-22 12:10

    有些地方的交警个别人执法就是任性,出了问题绑架单位

  • 2024-09-22 11:40

    换发动机不报备,扣车不是正常

    玄元子 回复:
    又不是年检,交警直接在路上查车还检查发动机号是不是有狂找问题而罚款的嫌疑?
    用户16xxx93 回复: 玄元子
    抓的就是非法改装,
  • 2024-09-22 16:49

    打工也不过每个月4000

江南史化

简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每天分享真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