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上看到,可以说有有百分之八九十的网友。对于解放以后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的变迁的认识是错误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很多网友认为农村的土地是属于国家的,农民只有承包权和使用权,所以农民在国家的土地上种地就必须出租金,出土地租用税,就必须向国家缴公粮,农业税,公粮农业税是属于租金和土地使用税 ,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2.土地是农民自己的,是祖上传下来的,不是国家分配的,这样的认识更是对于国家在农村实行土地改革,对于什么是解放,什么是建立新中国,什么是推翻地主阶级,什么是国家法律,国家土地改革法的规定的意义不清楚,完全是属于法盲的根本错误认识。
下面就是国家土地改革法中,对于废除解放前的一切土地契约,并重新给农民颁发土地证。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的权利。
这已经非常明确,农村的土地都是国家分配的农民个人的,国家的法律都是强制性规定的,是不存在讨价还价,必须坚决执行的。土地改革的当时,国家确实把农村的土地分给了农民个人所有,所以农民个人才能够自由买卖,出租土地。
58年国家在农村实现了全国性的人民公社制度,农民又带着国家分配给自己的私人的土地,加入了人民公社,这个时候国家已经制定了要建立社会主义强国的构想,国家发现如果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私人所有,可以自由买卖,那么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就会有贫穷的农民的因为生活困难,被迫出卖自己私人所有的土地,有钱的人可以通过不断的收买破产农民的土地,重新变成新生的地主阶级。
为了避免农村重新出现由封建地主霸占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所以国家从建立人民公社的时候就规定了,农村集体的土地不允许私人买卖。国家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中规定。生产队范围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也就是说从58年人民公社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已经没有了土地的私人所有,农村的土地,自留山,自留地,都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很多网友认为农村的土地是属于国家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不是属于国家所有。而国营农场的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正因为如此,国营农场职工在国家的土地上。上班劳动,从事农业生产,向国家缴农业税以外还必须无偿上缴余粮 农场职工只有工资收入,租住在农场的房屋里面。是没有土地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的。
1984年以后,虽然人民公社集体撤销,在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土地承包责任制。但并没有重新把人民公社的土地分配给农民个人,只是把土地的承包使用经营权分配给了农民个人,农民的土地还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自己不能对本村以外的人买卖土地、宅基地。
国家在84年颁发修改的宪法第十条中,明确规定了城镇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也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这已经非常明确,从84年到现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已经没有了,土地私人所有制 ,不管是城镇职工居民还是农村的农民,土地宅基地都不是属于自己的。城镇居民的房屋占用的土地,最多有70年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还是属于国家的。而农村的土地,宅基地属于农民是农民集体所有,只要人还在农村,没有转成城镇户口,宅基地可以终身使用,还可以继承,土地实行30年承包经营,期满以后还可以继续重新承包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