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种所得全部并入个税APP,可能有这个大变化……

张海涛财税 2024-07-02 08:44:43

2024年6月24日,财政部公布1-5月财政收支数据。前5个月,个人所得税同比下降6%!

于是,我们看到了,个税APP悄然发生了变化。原来只有4项综合所得,如今已将9种所得全部并入。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和经营所得均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各自分别办理,不是将两者合并办理汇算清缴),其他所得均按次纳税,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未来是否会要求将9种所得合并后统一办理汇算清缴?理论上有这种可能,但若要实施,也是很久以后,在此不予讨论)。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大家已经逐渐习惯。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还略显陌生。经营所得纳入个税APP后,是否意味着,以后个人的经营所得也要像综合所得一样,需要个人在个税APP中点击操作进行汇算清缴?

不排除有这个可能。

一、现行政策及实务

目前对于经营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需要自行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注:实务常见的包括自然人代开发票取得的所得,个人通过灵活用工模式取得的所得,个人销售废品且被反向开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只要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就必须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而该表的填写,又仅限于查账征收的纳税主体(如下图)。对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通常不需办理汇算清缴(如自然人代开发票,个人取得灵活用工收入通常不办理汇算清缴)。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然而,从2024年开始,形势已然发生变化。个人取得卖废品的收入且被反向开票的,即便没有查账征收,同样也要办理汇算清缴,从而确保各项税款收入“颗粒归仓”。

《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明确规定,自然人销售废品并被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的,在卖废品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销售额的0.5%预扣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次年3月31日前,自然人需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二、未来的可能趋势

经营所得纳入个税APP后,若未来要求核定征收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也必须办理汇算清缴(注:只是假设),则对于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而言,可能会补缴一定金额的税款(如果实施,是否会参考综合所得,允许一定金额内的个人不需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还不好确定。目前对于卖废品要按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并没有设定金额豁免)。

【案例】李某20X4年在A公司任职,平时每月取得工资收入。每年60000元的费用扣除、社保公积金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扣除均在A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薪金时减除。

李某当年通过灵活用工取得30万元收入,通过自然人代开发票取得20万元收入。灵活用工收入和自然人代开发票收入均按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共计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5000元。李某没有设立市场经营主体,也没有建立会计账簿。年度费用支出40万元(能提供相关票据),但无法区分有多少用于经营,有多少属于家庭消费;无其他扣除事项。

李某20X4年经营所得该如何纳税?

(一)李某是自然人还是个体户?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 个体工商户包括: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基于上述规定,李某取得的经营所得,属于“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会被认定为个体工商户。

(二)生产经营支出和家庭费用难以区分,是否能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李某属于个体工商户,其发生的40万元成本费用,尽管有票据,但由于和家庭费用混同,只能在税前扣除16万元(40*40%)。

(三)李某能否将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在经营所得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因此,上述已经在李某工资薪金中减除的各项支出,不能在经营所得中重复减除。

(四)李某经营所得汇算清缴需要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李某20X4年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300000+200000-160000)*30%-40500

=61500元

李某20X4年经营所得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61500-5000

=56500元

注:上述案例是基于当前政策所进行的测算,不代表实务中一定按此操作。仅做风险提示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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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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