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案例
A公司是一家从事特种设备研发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工商备案的行业范围为科技类。2023年营业收入1.5亿元,其中自研设备收入5000万元(拥有知识产权),转卖特种设备收入1亿元。当年研发投入2000万元(均在加计扣除的范围内)。2023年税前利润2500万元。A公司在2023年利息收入100万元,投资收益200万元,无其他收入。
2024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A公司决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问题:A公司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二、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批发和零售业不属于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财税(2015)119号文所列(负面)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三、业务分析
基于上述政策规定,分析如下。
A公司2023年收入总额
=15000+100+200
=15300万元
转卖设备收入属于批发零售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比例
=10000/(15300-200)
=66.23%
66.23%>50%
尽管A公司备案行业为科技类行业,但根据A公司2023年的收入类型判定,其实质是批发零售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同时,A公司不拥有转卖的设备的知识产权,转卖设备的收入也不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
A公司2023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
=5000/15300
=32.68%
32.68<6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的要求,a公司2023年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低于60%,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税收优惠。 四、实务操作
基于上述分析,A公司决定放弃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汇算清缴时,《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正常填报,由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不达标,无法享受15%税收优惠,减免税额为0。
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均按0填报。
填报完成,提交。
系统提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未享受优惠无法提交!
无语!
这种情形,如果A公司为了顺利申报而选择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低于20%的抽查力度,无论何时被抽查到,A公司均会被要求补税并缴纳滞纳金。
怎么办?
只能写说明,线下层层报批后才能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要求,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享受均由纳税人“自行判定”,可实际操作起来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