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买赠的现象比较普遍。
对于个人消费,无论购买商品还是购买服务,消费达到商家预设的门槛,都会额外获得商家赠送的小礼品。
对于公司消费,同样如此,采购商品或采购服务达到一定额度,供应商通常也会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无偿赠送其他商品或额外的服务。
销售方实施买赠行为,目的是为了刺激购买方更多消费、更早签约,以确保尽快实现销售,尽早实现资金回流。
然而,买赠行为实施不当,就会产生较大的税收风险,导致出现“没税找税”的后果。
一、一个真实的案例
2018年世界杯期间,某公司推出一款“夺冠套餐”产品,并打出促销广告“只要法国队夺冠,购买该套餐产品的消费者可获得全额退款。
广告打出后,消费者购买热情暴涨,短短1个月时间,该套餐产品卖出近8000万元!
结果很不幸,法国队真的夺冠了……
退款是必须的。但由此所产生的税却一点都没少。
该公司或具体销售套餐的商家(以下简称“该公司”)全额退款后,相当于把产品无偿赠送给消费者,存在的涉税风险包括:
1、增值税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需计算缴纳增值税。
尽管该公司销售该套餐的产品实际收款额为0,但仍要按近8000万元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风险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该公司将套餐产品给到了消费者,所有权已经发生变更,在所得税上仍应按近8000万元(扣除增值税后)确认销售收入。
3、个人所得税风险
按照《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注:现已改为“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该公司借助世界杯的影响力搞促销,所有购买套餐并获全额退款的消费者,都相当于获得了该公司赠送的礼品。消费者需要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公司代扣代缴。
这就是典型的“没税找税”!
类似促销,如何才能实现“没税”呢?
二、适合的策略
如果该公司把促销策略改为“若法国队夺冠,消费者1元购买套餐”的策略,其税收风险就可大大降低。
该模式下,在冠军揭晓前,该公司无法确认套餐收入的金额,前期收到的款项并非“货款”,而是“其他应付款”或“预收账款”。
冠军揭晓后,公司开具发票,按货物正常销售价注明销售额,同时在发票上填列折扣额,折扣之后的金额为1元。针对该套餐产品,由于实际售价低于成本价,无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且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1款规定: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实务应用
因此,实务中,对于公司和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即便有免费的、赠送的、无偿的,也不能如此直白描述,而是要充分利用好“折扣”的税收政策,在合同中恰当表达,在开具发票时,准确填写,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没税找税”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