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营中,决策者总是会想尽各种办法少缴税或享受免税优惠,怎么可能还会做“没税找税”的傻事呢?!
之所以出现“没税找税”的情况,就是因为缺乏对税收政策的了解,正所谓“不知”者“无畏”。于是,想当然去做、习惯性去做、看别人在做,自己就跟着做……这些行为都很容易导致“没税找税”的情形出现。
本系列文章所指的“没税找税“是一个广义概念,包括以下各种情形:
1、本该不缴税的业务,由于操作不当导致需要纳税;
2、本该少缴税的业务,由于操作不当导致需要多缴税;
3、本该可以递延纳税的业务,由于操作不当导致需要提前纳税。
【案例】A公司招聘一业内高端人才王某,沟通薪酬时,王某要求每月到手的税后收入4万元,个人所得税及需要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均由A公司额外承担。A公司同意王某的要求。
基于该工资水平,按照当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每月王某个人需负担部分为4000元,公司负担部分为8000元。王某无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上述标准,财务人员计算出王某的税前收入为52,700.00元。
每月王某的个人所得税
=(52,700.00-5,000.00-4,000.00)×30%-4,410.00
=8,700.00元
每月王某到手的税后工资
=52,700.00-4,000.00-8,700.00
=40,000.00元
根据上述结果,财务人员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工资 40,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40,000.00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社保公积金(公司部分) 8,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公积金 8,000.00
借:管理费用—其他(公司负担个人的个税) 8,7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8,700.00
借:管理费用—其他(公司负担个人社保公积金) 4,000.00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公积金 4,00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北京税务公众号2024年6月16日的答疑: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从税前扣除;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单独计入管理费的不得从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A公司替个人负担的个税及社保公积金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而是单独计入管理费用,所以,该部分支出不能在税前列支。
典型的“没税找税”!
如果A公司将承担的个税及社保和公积金按以下方式会计处理,就符合政策要求并可以正常税前扣除: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工资 52,7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8,700.00
其他应付款—社保公积金 4,000.00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社保公积金(公司部分) 8,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公积金 8,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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