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不止一次看到,有网友以1969年开始国家停止1951年开始的由企业提取劳保基金发退休工资的缴费,实行了退休职工的退休工资实报实销。所以在1969~1991年期间,职工就没有缴费,这期间认证“视同缴费年限”就是没有缴费吃白食,“视同缴费年限”不用职工个人缴费,就证明这期间工作领取的养老金就是“吃白食”,这样的说法有道理吗?
这位网友的疑问虽然仍然是在妄图证明“视同缴费年限”是“吃白食”,但起码比起一些人甚至否认1951年开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中规定的计提劳保基金发退休工资的事实,没有说以前的劳保基金缴费与退休工资没有关系,也算是一个进步。
但想请问一下,你也知道69年以后把企业以前提取劳保基金发退休工资的钱停止提取了,已经退休的职工退休工资实报实销。而没有退休的职工应该发退休工资的钱,这一段时间按照国家规定,实际上是不是已经是和上缴国家的利润一起打包上缴到了国家财政。那么92年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发放养老金的制度以后,国家财政不是就欠了69~91年期间应该发放退休工资的钱吗?
那么企业职工92年以后退休,他们在1969~1991年“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国家欠他们发退休工资的视同缴费年限“空账”的钱,不是应该还吗?当然应该政府承担,难道政府不应该承担可以赖账不还才对?
社保法13条规定,政府通过承担“视同缴费年限”期间职工个人缴费的办法,来还欠退休职工92年以前的退休工资的欠账,不是天经地义吗?退休职工收到政府“视同缴费年限”补偿的欠账发放的养老金,怎么可以说是“吃白食”呢?
别人欠你的钱连本带息还给你,你收到这些欠的钱就是“吃白食”吗?这样的说法根本不符合事实,不符合逻辑。
从解放以来,退休制度先后经历过:
1,资方和行政方提取劳动保险基金、向全国总工会缴费发放退休工资的阶段,(1951~1969年);
2.企业直接从营业外计提发已经退休的退休工资的钱发退休工资,没有退休的职工应该发退休工资的钱直接作为利润上缴国家,达到退休年龄由国家负责发放退休工资的阶段(1969~1991年);
3.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达到退休年龄以后由国家社保管理部门发放养老金的阶段(1992年后)。
在这几个阶段中,虽然国家采用的退休工资基金和养老保险缴费的资金来源有所不同,但本质上退休工资都是职工为企业工作劳动期间上缴的钱发放的退休工资和养老金。根本不存在一些人故意抹黑的“视同缴费年限”是不缴费白得养老金的错误说法。
一些人为了要养老金,千方百计想办法抹黑国家法律,抹黑社保法承认的“视同缴费年限”是国家白给退休职工养老金,对其他人不公平。他们以为通过抹黑“视同缴费年限”制度,就可以为自己不缴费白得养老金找到法律漏洞,找到理论依据,就可以白得养老金,可惜再挖空心思,固然能够忽悠一些没有基本常识的人要养老金的积极性,但根本不可能改变社保法“多缴多得,不缴不得”的原则。当然认为1969年以后停止计提劳保基金发退休工资,所以69~91年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是不缴费白得养老金的说法,也只能是他们自欺欺人的笑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