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七年被查,老检察长未被追刑责,更多细节待公开

珊珊有度 2024-06-19 14:37:20

退休七年后,原滁州市检察长郑光被查处。6月4日,据安徽纪检监察官微消息,安徽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通报指出,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郑光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问题。通报称,2015年至2021年,郑光收受多名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礼金、玉坠等礼品,大多发生在节日期间;2014年,郑光及其家人2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赴浙江、江苏等地旅游,相关费用由私营企业主支付;长期借用私营企业车辆,车辆保险等费用由私营企业主支付。郑光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退休待遇,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该通报内容迅速引发关注。“这位前检察长干了这么多的事儿,就因为是司法人员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吗?为什么对检察长就这么宽容?” 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迟夙生在微博发文质疑,现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还规定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可以再公布一下郑获得的那些利益具体的数额吗?” 迟夙生追问道。

前检察官、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魏景峰律师向“法度law”表示,违纪违法和犯罪是两个概念,违纪违法不一定犯罪,犯罪必定违法违纪。

是否构成受贿罪,关键要看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有权钱交易。另外还是要看收受的金额是否达到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如果收受他人财物,但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就不构成犯罪。受贿罪一般要求金额3万元(有例外情况是1万元)以上才构成,不到3万元的按照违纪处理。

“当年的司法部长吴爱英,也是按照违纪处理的。”魏景峰律师说,“比如对方给我提供车辆、礼金等,我利用权力为对方办事,那么这就是受贿行为。如果我只收了钱,没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即双方没有达成权钱交易的合意,属于违反党纪处分条例廉洁自律的规定,按照违纪处理。”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胡楠律师也向“法度law”分析认为,受贿与违纪的界定仍存在界限不清的问题。“比如收受礼金、玉坠等礼品,接受相关的服务,让企业支付相关费用等。除了金钱外,物品,服务等是否能够成为受贿对象并认定为受贿,我认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而定,并不是完全绝对因不能折算金额,而仅仅以违纪处理。在有的情况中对价明确,可以折算成金额且数额较大,当其他要件也均符合时,相应的非金钱给付对象可折算成贿赂款并被认定。除此之外,公职人员收受贿赂后,是否利用公职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也是重要要件。”

“法度law”检索相关资料发现,郑光也是一名“老政法”,长期在公安、政法系统工作。在《做人做官·中国检察官访谈录(安徽篇)下卷》一书中,滁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光接受记者访谈,谈到自己“长期从事公安、政法工作的,又先后在政府、党委共计干了8年,没有想到会在人生(仕途)的最后阶段到检察机关。”据郑光在访谈中介绍,其1956年2月份出生于安徽泗县,1972年高中毕业就直接到了部队。在部队待了6年,1979年退伍以后,郑光就到了泗县的公安机关。在泗县公安机关做刑事侦查期间,郑光侦破了农业银行金库被盗特大案件,立了个人一等功,并受到国家领导人的接见。1983年,郑光被提拔为泗县公安局副局长。1987年,又被提拔为泗县公安局局长。1989年换届的时候,郑光被提拔为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1997年,郑光调任宿州市市长,2004年,郑光又调整到宿州市政法委任书记。此后,郑光又调任滁州市检察院任党组书记、检察长。2017年,因已到退休年龄,郑光请求辞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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