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生效实施之前,承包方家庭成员成为公务员,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按照当时政策要求,承包方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了该家庭成员的那一份承包地。
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生效实施到2028年12月29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次修正公布前,在这十五年期间,承包方消亡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交回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其他任何情况,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家庭成员考录为公务员,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方承包地,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除外。
2018年12月29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次修正后到2025年5月1日农村集体家集体经济组织法生效实施前,这七年间,承包方消亡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其他任何情况,发包方都不得收回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其中: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可以不再交回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这是承包法第二次修正之后的重大变化。承包方家庭成员考录为公务员,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方承包地,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除外。
2025年5月1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生效实施后,承包方家庭成员考录为公务员的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利,其所在承包方不因家庭成员增减而退出承包地,承包地块和面积不受影响,但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工作中,不得再登记家庭成员中已经考录为公务员的人员为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