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6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中,新出生人口的土地承包权益如何保护?
现实情况。父亲母亲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1990年代中后期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都承包了土地,共有二份地,并与发包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期限为30年,并领取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3年3月1日之后育有子女,但已经生效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因此,2003年3月1日之后新出生人口,绝大多数至今未分得承包地。
从发包方角度看,怎样保障新出生人口土地承包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定:下列三种类型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是发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是发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是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但是前述三种类型已经很少甚至没有了。
从农户角度看,怎么保障新出生人口土地承包权益?在此次(第二次)农村土地再延长30年中,与发包方签订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书时,一定要把新出生人口作为承包方家庭成员进行登记,共享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虽然此时户内人均面积有所减少,但是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谁都避免不了,随着家庭减员,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人均面积又有所增加,长远看是公平的。